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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农问题之十大关键(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但是,仅靠供销社系统的自身力量,尚不足以建设一个全方位多功能的合作体系。供销社自身的改革仍然还有不少阻碍,需要借助外力的杠杆。 (三)信用合作 农村信用社仍然是农村中的金融主渠道,但其服务主要只覆盖了

但是,仅靠供销社系统的自身力量,尚不足以建设一个全方位多功能的合作体系。供销社自身的改革仍然还有不少阻碍,需要借助外力的杠杆。

(三)信用合作

农村信用社仍然是农村中的金融主渠道,但其服务主要只覆盖了农村中上层。金融机构日益疏远农村特别是小农,现有的合作金融机构亦是如此。并不能简单指责他们“嫌贫爱富”,而是要考虑如何降低其信息成本和信用风险。

农村金融问题的特殊性在那里?或者说在金融意义上、金融的社会学意义上,农村与城市的区别何在?基于城市工商社会的金融体系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覆盖到农村?甚至从农村积累起来的金融资源也日益疏离农村?并非农民没有信用,而是现行银行体系无法掌握农民的信用或者说信息。农民信用或信息需要通过组织化特别是合作化的方式,与银行体系接轨。这就涉及到农民合作,以及合作的合作、联合与整合。

与供销社相同,信用社自身的改革仍然还有不少阻碍,需要借助外力的杠杆。

在我国农村,长期以来,村级以上、生产以外的主要经济活动,以及可供农民合作的资源、市场和空间,大都被行政部门所分割或者工商资本所垄断,在此条件下,片面强调基层自发的农民合作是无甚可为、难以为继的。国际经验表明,完整的农村合作既要包括社区合作,也要包括金融合作,缺乏社区合作就是无本之木,缺乏金融合作就是无源之水,在小农社会条件下尤其如此。而基层合作的有效半径是有限的,基本上不能超出熟人社会,但是业务上又要追求一定的·7·

《太平洋学报》 2007年第10期

规模经济,因此必须在横向联合的基础上发展纵向联合,这就是多层次合作。大合作与基层合作的优势互补,必须通过多层次合作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三位一体”建设,就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行的或可能的结构和路径。

合作制、合作组织起源于近代欧洲,十九世纪的社会主义先驱者曾经寄希望以合作制克服资本主义的某些弊病,但合作制本身与私有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并不冲突,更集中体现了自由、民主和公平正义等普世价值,并以互助联合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作组织正是社会主义思想与市场经济逻辑的美妙结合,又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和谐农村的重要载体。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环境保护、产业升级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让更多的人分享发展的成果。而合作组织就是这样的有效载体,有必要通过农民合作建立利益共同体,加强农民的市场地位,分享更多的市场剩余。合作组织本身就构成了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但只有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这样足够强大的合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民整体在市场上的不利地位,从而在宏观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从“三自一包”到“三位一体”,正是要通过体制性重组,让农民在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分享更多的实惠。

不过,供销合作不等于供销社,信用合作不等于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里面也包含有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因素,并可以进一步发展与整合。在“三位一体”结构中,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规范对象,供销社、信用社则是改革对象。如果现有的供销社、信用社不能深化自身改革,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其在三位一体结构中必将自我边缘化。但如果供销社、信用社积极参与和投入,又将赢得自身发展的巨大空间。

六、涉农各部门的关系及农业、供销、金融部门的关系

(一)农业部门:为农业资本服务,还是为农民服务

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所谓供销合作,往往有供销无合作,或有供无销。

供销社系统为了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者仅仅是为了解决现有人员的就业安置,开展一些商业化经营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乐此不疲、甚至唯此为大,则供销社又如何区别于一般商贸流通企业呢。须知仅仅把东西卖给农民,并不等于为农服务,那是在赚农民的钱罢了。或者说为农服务有两种:为农民赚钱和赚农民的钱。工商资本的股份制是赚农民的钱,农民的合作制是为农民赚钱。如果不能够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则供销社必然混同于一般工商资本,都容易在市场上与农民处于对立地位。

供销社商业化经营搞得再好,也很难超过一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搞得不好就是政府和社会的负担。何况在这些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尚要“国退民进”,供销社的商业化经营纵使搞得好,也有“与民争利”之嫌,未必值得特别鼓励。

供销社要真正提升其政治社会地位,回归合作、回顾三农乃是正确的方向。供销社坐享历史形成的集体资产,还有财政上每年的拨款,理应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政治义务。

但现在有些“供销合作社”,是有名无实,有“供销”无“合作”,有“供”无“销”。这些供销社的合作制因素所剩无几,而且,对“供”比“销”更热衷得多。“供”是把东西卖给农民,有钱可赚,其在局部市场上往往处于优势地位。“销”是把农民的东西卖出去,纵使其相对于农民仍然处于优势地位,但是相对于外部大市场则是无意进取、也无能为力。

·8·

新三农问题之十大关键

供销社数十年来,曾经作出过重要贡献,当前也发挥着一些作用。但是旧有体制的弊端积重难返,仅仅依靠其自身力量难以在改革上取得突破,特别是难以主动与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难以真正做到开放办社。说句老实话,如果供销社老早就果真做到了开放办社,其政治社会地位要比现在高得多。

(二)金融部门:拜金,不重农,“嫌贫爱富”

目前我国农村的涉农关系大致包括:供销社系统与农业行政系统的关系、党委农办系统与农业行政系统的关系、经贸(商务)与农业系统的关系、金融系统与农业的关系,县市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与省级联社、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人行)的关系,等。

计划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各个“条条”配置资源,“部门分割”、“条块分割”几乎是这种体制与生俱来的顽症。而在今天市场经济还不规范成熟的情况下,传统的部门分割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部门更热衷于利用行政乃至立法手段扩充寻租空间和势力范围,造成新的部门分割问题。目前涉农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突出。部门利益不断膨胀,假以支农的名义扩张预算、编制、级别、职权,更有甚者,通过立法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强奸民意,设立各种审批权限和资金渠道。

原农业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姚监复在2006年9月9日的“新时期农民组织建设”学术研讨会上指出,自中央到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每一个部门,都在考虑本部门的利益怎样不被别人夺走和怎样把别部门的权力拉过来。部门利益分割和冲突对经济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条块分割既是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又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实现部门利益的一种形式。所谓的条块分割,就是中央的“条”的专业管理去分割本来属于地方政府在“块”上应有的综合管理。条块是一对矛盾,但“条”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中央部门的“条”凭借什么力量去分割作为地方的“块”呢?靠的是在地方上的部门。在这里,中央部门与相关地方部门是扯不断的线,是理还乱的麻,是一个在纵向上的利益共同体链条。可见,一级政府横向层面的部门利益之争,与纵向层面不同层级政府部门利益联合,是互为犄角的。可见,转型期部门利益是借助了早已有之的条块分割体制弊端,作为编织部门利益网络的载体。条块分割保障部门利益,部门利益反过来又巩固了条块分割体制。因此,需要厘清中 …… 此处隐藏:273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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