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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第10章 电子商务法律 学习目标1.了解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相关的法律; 2.了解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3.掌握电子商务法律的概念和内容; 4.掌握有关电子合同、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 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5.了解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掌握电子商务

第10章 电子商务法律

学习目标1.了解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相关的法律; 2.了解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3.掌握电子商务法律的概念和内容; 4.掌握有关电子合同、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 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5.了解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掌握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隐 私权等相关法律规范。

导入案例 “秦火火”造谣传谣被判3年 反“网谣”法 规出台后第一案

10.1 电子商务对法律概述 电子商务对法律带来的新挑战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隐私权问题 网上支付问题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 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网上税收问题 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10.1.2 电子商务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商务法律是指调整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 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电子商务与之相对应,也由两部分构成:一 般商法和特殊商法。

2.电子商务法律的特征 (1)安全性 (2)技术性 (3)复合性 (4)国际性 (5)虚拟性

10.2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 10.2.1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 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 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 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 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10.2.1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 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 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 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10.2.1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

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案例讨论 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 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 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 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 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 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讨论:该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10.2.2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 信息”。此概念的外延显然比较抽象及宽泛,结合目

前的科技发展水平及商业活动的常见涉及面,所谓数据电文主要包括的形式有:电传、电报、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0.2.2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数据电文在同时符合法律特别 要求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商业活动中签约的文本,履 行合同的依据,甚至是诉讼活动中的证据。

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阿志和阿宇通过手机短信方式约定, 由阿志向阿宇购买一套房屋,成交价为14万元,过户 费及公证费由阿志承担。阿志2天内向阿宇支付定金3 万元,阿宇应在次月15日前从外地回来办理好余下手 续。同日,阿志按阿宇的要求将3万元存入了阿宇的银 行账户,并代阿宇支付了供楼款2000元。 11月中旬,阿宇从外地回来与阿志见面,但两人因支 付余下购房款和办理过户手续的先后顺序产生分歧, 协商无果,致房屋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几天后,阿志 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阿宇返还定金3万元以及代为垫 付的供楼款2000元。 讨论:手机短信方式是否可构成数据电文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中阿志与阿宇双方以手机短信方式协商达成购买房屋的意思 表示,是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所出现的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 的合同形式。但数据电文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 易改动性,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合同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由于阿志与阿宇双方通过手机短信仅约定房屋位置、价 格、契税承担、办证时间等事项,但对付款时间等重要事项没有 进行约定,也没有另行签订确认书进行补充约定。在阿志依约支 付了定金3万

元和垫付供楼款2000元后,双方对该房屋剩余价款 的支付和办理过户手续的先后顺序发生分歧,双方对此无法协商 一致,导致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因此,阿宇应当返还 上述费用给阿志。

10.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上的版权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 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 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 侵犯。 (2)间接侵权,主要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 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10.3.2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 无二的,同时域名通常又都是按照“登记在 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 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 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 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 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 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 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 站点。

域名抢注问题解决办法: 关于.CN/中文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 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关于.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由作为美国互联网 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 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 关于通用网址抢注问题,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 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2010年修订发布),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 的通用网址争议。 关于无线网址抢注问题,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 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2010年颁布实施),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 的无线网址争议。 关于短信网址抢注问题,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 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 议解决办法》(2010年颁布实施),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 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10.4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威胁或者潜在威胁主 …… 此处隐藏:17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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