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毒品犯罪概述(3)
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运输毒品罪。最后,关于毒品犯罪的认识错误。对于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对毒品发生误解情况下,即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的罪责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认识较为统一.即认为根据刑法学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基本理论,应构成犯罪未遂。因为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恶性并没有改变,而且行为人通过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对毒品发生误认并非行为人意愿,而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对于行为人对从事毒品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存有误解的情况,则应个案分析、区别对待。例如,在禁毒宣传教育比较普及的地区,行为人关于不知法的辩解,不能作为其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而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有的人确实对于大麻等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从而实施了非法持有、吸食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况就应有区别地加以定罪量刑。
三、毒品犯罪的类型
1.国外毒品犯罪的类型
纵观域外主要国家禁毒立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毒品犯罪主要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全球范围内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主要有三类: 罂粟、古柯和大麻。这几类毒品原植物不仅是成瘾性极强的海洛因、可卡因及其他毒品的主要原料来源,而且其本身对人体具有一定的成瘾性,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巨大的威胁和损害。因此,出于堵塞其他毒品犯罪的来源和严密惩治与防范毒品犯罪法网的考虑,域外大多数种植毒品原植物较多的国家都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例如,日本《麻醉品控制法》和《鸦片法》中,分别规定了 “种植大麻属植物”罪和“种植罂粟”罪;在哥伦比亚和阿根廷的法律中分别规定了 “种植被限制植物”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了 “非法栽培被禁止
种植的含有麻醉物质的植物”罪。
(2) 非法生产毒品的犯罪。非法生产毒品是指非法地对毒品原料进行加工、从中提炼毒品或配制各种毒品制品的行为。随着新型合成毒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出现和蔓延,非法生产毒品的犯罪日益猖獗,即便没有种植毒品原植物条件的国家,也可以通过进口制毒原料和化学配剂进行毒品生产,因而,几乎所有国家都在禁毒立法中把非法生产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泰国《麻醉品条例》依据生产毒品的性质及对人体的危害程度的不同,把毒品分为了五类;德国《麻醉品控制法》规定了非法生产麻醉品的基本犯罪和严重犯罪两种情形;丹麦、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都规定了非法生产毒品罪,其中泰国、埃及、土耳其等国家规定对此罪可以判处死刑。
(3) 非法交易毒品的犯罪。非法交易毒品是指非法提供、出售、分销、转让、运输、发送、进出口毒品等多种行为。考虑到非法交易毒品罪的猖獗及其对社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严重危害,多数国家的禁毒立法规定了非法交易毒品的犯罪,并且比照非法生产毒品罪规定了更为具体而严厉的刑罚。有些国家概括规定了非法交易毒品犯罪,如德国《麻醉品控制法》中专门规定了交易型毒品犯罪,包括非法交易毒品的基本犯罪;仅为个人使用目的进出口毒品(可免除刑罚);非法交易毒品的严重犯罪(在商业基础上交易、交易大量毒品、危及多人健康);以及有组织地非法交易毒品罪。有些国家则对毒品交易过程中的几种行为分别规定了犯罪,如《日本刑法典》第136条规定了 “输入鸦片烟”罪;《法国刑法典》第222-36条规定了非法进口货出口毒品罪。
(4) 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多数国家的法律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但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目的,即为了交易和个人消费。因此,各国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不同动机,在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时,采取了以下三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对持有毒品的目的不加区分,对任何形式的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均予以处罚,如澳大利亚、埃及.,瑞典、法国等国家。二是只将以非法交易为目的而持有毒品的行为规定犯罪,对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持有毒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丹麦、南斯拉夫等国家。三是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区别对待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对为非法交易而持有毒品的犯罪规定较重的刑罚,对为个人消费而持有毒品的犯罪规定较轻的刑罚,如土耳其、哥伦比亚等国家。
(5) 非法消费毒品的犯罪。非法消费毒品是指未经法律授权者的许可,非医疗、科研目的而吸、食、嗅或注射各种毒品的行为,通常也称作“吸毒”。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民族文化、立法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及毒品犯罪严重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使各国禁政府对待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态度及禁毒立法规定的刑罚也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将非法消费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予以刑罚制裁,如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二是把非法消费毒品规定为犯罪,但可用医疗措施代替刑罚,如泰国法律规定,对于在逮捕前己经进行治疗的非法消费毒品的罪犯,法律不予惩罚。三是视非法持有毒品为病态行为,并对其采取强制治疗措施,如哥斯达黎加法律规定,对吸毒者要进行强制治疗。
2.我国毒品犯罪的类型
我国刑法学界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毒品犯罪的类型作出了不同的划分。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将毒品犯罪分为经营型的毒品犯罪;包庇、窝藏、持有
型的毒品犯罪;诱使、迫使、帮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等三种类型。认为,将持有型毒品犯罪与包庇、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等罪划归一类,有模糊此类毒品犯罪的共同特征之嫌。其二,将毒品犯罪分为非法生产毒品方面的犯罪;非法流通毒品方面的犯罪;非法消费毒品方面的犯罪(包括诱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其他毒品犯罪等四种类型。认为,将诱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归纳命名为非法消费毒品的犯罪一类,明显不可取。其三,将毒品犯罪分为毒品来源方面的犯罪(包含走私毒品罪);毒品的流通、扩散方面的犯罪;引起吸毒方面的犯罪;毒品非法持有方面的犯罪等四种类型。认为,走私不仅是毒品的重要来源渠道,更是毒品进入流通、扩散领域的重要途径,因而将其归为毒品流通、扩散方面的犯罪更为合适。其四,毒品犯罪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及其相关犯罪;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的犯罪;有关滥用毒品的犯罪等三种类型。认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及其相关犯罪”只是刑法条文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一个选择性类罪名,其与后两类毒品犯罪在分类的依据和层次上不具备相当性。其五,将毒品犯罪分为非法生产毒品的犯罪;非法经营毒品的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直接刺激毒品滥用的犯罪;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的犯罪等四种类型。认为,非法持有毒品并不完全以经营牟利为目的,如仅以本人吸食为目的的非法持有毒品,因而,将其硬性纳入经营毒品的犯罪类型,似乎缺乏合理性。其六,将毒品犯罪分为经营型毒品犯罪;持有型毒品犯罪;包庇、窝藏型毒品犯罪;诱使、迫使、帮助他人吸用毒品的犯罪等类型。认为,此种分类不仅体现了各种具体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还将新刑法典所增加和调整的犯罪类型合理地涵盖在内,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具体来说,我国新刑法典规定的12个毒品犯罪的具体罪种,可以被纳入以下四种毒品犯罪的类型中。
一是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非法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二是持有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三是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罪。具体包括: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四是帮助毒品消费罪。具体包括:引诱、教唆、欺 …… 此处隐藏:150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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