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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发[2010]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29
导读: -8- 黑建发[2010]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章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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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发[2010]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划拨

第十八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以及其下属分局(管局)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具体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划拨。

按照公开、方便企业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一到两家银行为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的指定银行,并应与银行约定此专项资金账户向外划拨资金时,必须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出具的同意拨款凭证方可划拨有关款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不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按照概算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将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存入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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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发[2010]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

建设单位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增加项目清单。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等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增加的项目费用单独报价。

第二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费,不得列入招标和投标的竞价项目。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对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核算时,对其金额存有疑问的可向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答疑。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定银行建立本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依据下列规定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同意拨款凭证:

(一)工程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按照《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全额计算,下同)60%;

(二)工程基础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20%;

(三)工程主体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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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发[2010]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

文明施工费投入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15%;

(四)工程装修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阶段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同意拨款凭证。

(一)施工单位不提供有关计划、发票、收据或凭证的; (二)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发票、收据或凭证不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评价80分及以下的。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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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施工现场围挡外2米以内范围绿化、硬铺装以及保洁的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第二十四条所列项目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而挪作他用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时,对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挪用费用的额度按照下列规定计取:

(一)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80分及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66.7%计算;

(二)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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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分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30%计算;

(三)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8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10%计算;

(四)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1%计算;

(五)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95分及以上的,额度计为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仍有余额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方可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余额的同意拨款凭证。

(一)工程竣工报告书;

(二)提取工程专项资金账户安全文明施工费余额的申请; (三)市(行署)和农垦、森工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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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现场评价和出具现场评价分数,对发现的问题及 …… 此处隐藏:20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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