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起点法条串讲班王万习民诉讲义(7)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意见》2072.申请再审的事由
(1)判决、裁定《民诉》第179条(修订)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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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
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的情形;
1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调解书: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诉》第182条3.时间:《民诉》第184条(修订)(1)通常:2年内。
(2)例外:①2年后②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提出。
4.申请再审的法院《民诉》第178条(修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民诉》第180条(修订);《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6.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民诉》第181条(修订)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审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情形
作为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因当事人没有上诉而生效后
(1)作为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因当事人没有上诉而生效后;
(2)作为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审裁判(1)作为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因当事人没有上诉而生效后;
(2)作为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审裁判
申请再审法院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向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案件管辖法院该中级人民法院
(1)该高级人民法院
(2)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中院(3)原审中级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
(2)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高院(3)原审高级法院
(四)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华夏考资
1.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致
2.主体与方式《民诉》第187条(修订)总结:最高检能够同级抗,其他不能同级抗(1)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对最高人民法院所作裁判直接抗诉;(2)其他各级检察院不能对同级法院的裁判提起抗诉,只能提请其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向他的同级法院提出抗诉。3.效果:《民诉》第188条(修订)
(1)法院的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2)审理的法院:
①通常:接受抗诉的法院;
②例外: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包括五种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第二节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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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诉
1.申请撤诉的考点《民诉》第131条(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诉中的原告)。
(2)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3)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诉》第140条
2.视为撤诉的条件
(1)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二)缺席判决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_______________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诉》第129条②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民诉》第131条
(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民诉》第130条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三)审理阻碍
1.延期审理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2.诉讼中止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6条(1)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2)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3.诉讼终结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7条(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适用文书
(2)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_________________。(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发现方式:
①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简易程序规定》第13条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第170条
(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意见》第170条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
(1)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二、二审的审理
1.二审审理方式
(1)原则上,开庭审理。《民诉》第152条(2)以下案件可以径行判决、裁定:①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③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意见》第188条
三、再审审理程序
1.再审所适用的程序。《民诉》第186条
具体情形生效裁判是一审法
院作的生效裁判是二审法
院作的上级法院提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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