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起点法条串讲班王万习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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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节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
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诉讼主管与相关机关的关系(1)民诉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要阶段,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2)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根据《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总结]或裁或审,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的关系: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性程序。需要注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二)适用范围
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1.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中国籍、外国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有无国籍的自然
地域效力:包括领空、领海、领土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使领馆、航行器、航空器)
对事的效力: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三)基本原则
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该原则是国际关系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第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2、辩论原则
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掌握:(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诉讼阶段——诉讼全过程;(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作用——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3)辩论的内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进行辩论;(4)行使辩论权的方式:口头和书面;3、处分原则
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掌握:(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2)处分的内容: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3)对处分权的限制:法定范围——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
第二节
(一)合议制度
基本制度
1.独任制的重点问题
(1)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民诉》第145条、第161条。《意见》第216、234条(3)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民事诉讼法》第184条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61条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____________组成。《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3.注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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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法定原因《民事诉讼法》第45条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3.回避方式: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4.回避的决定权华夏考资(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______________决定。5.回避决定的复议(三)公开审判制度
1.审理公开:《民事诉讼法》第120条(1)通常公开审理。(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合议庭评议一律__________________3.判决一律公开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第58条(二)其他级别法院的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3.基层人民法院:
(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3)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一般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第二章
第一节
一、中级法院的管辖
管辖
级别管辖
1.重大的涉外案件《民诉法意见》第1条(1)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①争议标的额大;②案情复杂;③__________________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属于重大。
(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①当事人;②法律事实;③诉讼标的物,即属于涉外。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①有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1)公民
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5;《民诉》22、23
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户籍所在地《意见》4(2)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4
2(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意见》8
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年,一方(原告)起诉离婚的案件,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 …… 此处隐藏:25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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