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起点法条串讲班王万习民诉讲义(5)
(3当事人。
3.举证期限的延长
(1)经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申请延长举证期限。(2)申请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
(3)经人民法院准许。
(4)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5)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举证时限通知》第6条4.“新的证据”的判断:客观原因
第二节证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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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的启动:并非普通适用必经阶段(1)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依职权组织
(2)其余的案件: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证据规定》第15条(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2.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1)可以申请的证据范围:《证据规定》第17条
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申请的方式《证据规定》第18条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请。②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即申请书)。③申请的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证据规定》第19条
(3《证据规定》第19条(四)认证
1.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69条(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2.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其他书证;
(2)物证的证明力>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其他证人证言。3.持有证据不提供,即推定以其不利的主张成立:
《证据规定》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章期间、送达
间
第一节期
第75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考点]期间
解析: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1、期间的计算。根据《民诉意见》第79条: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2、期间的顺延
[注意]涉外民诉案件期间的顺延
根据《民诉法》第246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47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第78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79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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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考点]留置送达
解析:1、留置送达的条件。根据《民诉意见》第82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1.法院调解适用的程序和具体阶段。根据《人民法院调解规定》第1条,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2.不适用调解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调解规定》第2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注意]调解书的送达。
第八章调解
一、法院调解
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86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89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考点]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协议的生效[相关法条]《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1-4条,第7-13条
解析:法院调解是司法考试中高频考点,考生必须掌握以下内容: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和合法(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三)调解的程序1.《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 …… 此处隐藏:272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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