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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起点法条串讲班王万习民诉讲义(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7
导读: (2)涉外协议管辖。《民诉》第242条 ①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协议应用书面形式; ③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④不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保

(2)涉外协议管辖。《民诉》第242条

①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协议应用书面形式;

③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④不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保险合同案件的管辖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26条

(2)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意见》第25条(四)侵权纠纷的管辖

1.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1)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29条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意见》第28条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意见》第29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________________、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3.侵权著作权案件的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4.侵犯商标权案件的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五)运输案件的管辖

1.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1)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28条2.运输侵权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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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0条(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民诉》第31条3.没有被告住所地管辖(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2条(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33条(六)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因密切联系而取得管辖权《民诉》第241条

(1)案件:财产权益纠纷,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条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3)牵连关系: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4)管辖法院: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被告应诉而取得管辖权《民诉》第243条

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_______________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能够异议的管辖错误: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均可以提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2.提出异议主体:本案当事人。(1)通常为被告;

(2)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不能提出异议。

3.提出异议的时间:

《民诉》(1)通常:第38条

(2)例外: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4.对异议的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民诉》第38条

(2)例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5.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作处理的,不得进入实体审理。注意:由于对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并非作出即生效,在裁定未生效之前,法院不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

2.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济审判工作规定》第3-4条

(1)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报请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意见》第36条(3)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三)管辖权转移

1.具体情形

(1)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

第三节

(一)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和管辖权异议

1.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不能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形

(1)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行移送。《民诉》第36条(2)共同管辖中,先立案的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意见》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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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2)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2)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管辖权没有转移。

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48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考点]回避制度[相关法条]

《仲裁法》第34条-第37条

解析:对诉讼中回避制度的掌握,应当与仲裁中的回避制度比较记忆,主要掌握以下内容:1.回避的对象:诉讼: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仲裁中:仲裁员

2.回避的法定事由:诉讼:(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概括为:与人有关系,与事有关系,其他关系

仲裁:根据《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 此处隐藏:26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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