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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6
导读: 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介入,属于矫正社会工作的范畴。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到矫正体系之中,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

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介入,属于矫正社会工作的范畴。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实施到矫正体系之中,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7]显然,社区矫正是一种社区内处遇,运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而如何运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推动社区矫正,则是司法实践的尝试,也是社会工作的探索。从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问题日益彰显。因为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一)社区矫正作为司法活动,社会工作人士在其中如何定位,其职责和权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如何与社区矫正的司法性质相结合。(三)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的关系格局如何建构。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实践和社会工作的开展。

以上问题从实践中产生,也通过实践尝试解决。根据专门的研究,[8](p165-166)目前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已经把社会工作者或司法社工广泛运用到社区矫正实践当中。北京在18个区县成立了非营利性社团组织———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并按照1:20的比例为每个司法所配备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帮困解难等辅助性的矫正工作。上海成立民办非

行政与法

企业性质独立运作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并在19个区县设立服务分站,招聘了450名社会工作者,下派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对总站和分站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江苏省司法厅直接面向社会招聘了1000多名社会工作者。上海、江苏、浙江还广泛发展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上海组建了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广泛发展了一支5000余人的志愿者队伍;江苏省司法厅与团省委、省志愿者协会联合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活动,现已招募志愿者近4万名,与服刑人员基本形成1:1的比例。

目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人员包括两大部分:⑴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也可以称为“社区矫正官员”或者“社区矫正官”。⑵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也可以称为“社会人员”。他们是辅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具体可以分为下列3种类型:①社会工作者,即根据一定条件选择并经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社会工作的全日制专业人员。②合同制矫正工作者,即通过订立合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兼职专业人员。③社区矫正志愿者,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自愿无偿地提供帮助和服务的社区居民。第一部分人员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执法职能;第二部分人员不具有执法者身份和公务员地位。

从中可以发现,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化力量,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帮扶解困的辅助性矫正工作,其专业理念和方法的恰当运用,为服刑人员改恶从善、恢复社会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积极的探索,以执法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辅助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逐渐运用到矫正对象的个案矫正、心理辅导、社会帮扶等环节中。这种发展动向非同寻常。长期以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要求,公安机关一般履行对罪犯的必要监督,而未能承担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的职责,这样不利于罪犯改过从新,更好地适应社会或重新与社会结合。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填补我国刑法对社区执行规定中的不足。如何对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教育和改造,上海市有先进的经验。[9]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承包矫治对象的形式来适应个别改造的需要。在监狱中,干警对罪犯的个别谈话主要着眼于遵守监规纪律、提高生产效率以及罪犯思想不稳定或其个人与家庭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犯罪当事人的个别谈话主要围绕着如何避免重新犯罪等相关问题。罪犯在社区,已经取消了将他们与社会隔离的屏障,因此,避免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就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有针对性的工作。“社区矫正”的提法本身,正是凸显了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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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行政与法

行政与法治

但是,社会工作力量在现实中发展不平衡,介入社区矫正的深度和广度存在地区差异。作为一种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如何契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又能够发挥帮助人恢复社会功能的作用,成为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共同面对的问题。

料,[11]北京市海淀区众多大专院校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海淀区矫正办以“结对子”的形式安排大学生志愿者走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家中,开展帮教工作;组建了由北大法学院、社会学教授、心理学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及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辅导;聘请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科技大学等院校的专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辅导教育。

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不是在监狱,要避免罪犯在社区中的重新犯罪,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使罪犯在社区中能够正常地生活,并融人社区的生活之中。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充分发挥帮助教育的作用。

第三,从二者的工作主体来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人员,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的工作主体是社会工作者(司法社工)。二者在理念、资格、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上存在差异。司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刑罚执行过程,在惩治的同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教育等等。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没有执法资格,根据专业理念和方法为犯罪人员提供物质帮助、心理帮助和社会帮助,助推他们与社会的联结。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双方是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关系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而界定二者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总之,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越来越需要加以确定。尽早在观念上进行厘定分析,有助于实践的深入进行。

【参考文献】

[1]李愈,袁定波,张侃理.司法部正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DB/OL].新民网,2009-04-04.

[2]屈耀伦.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J].法学,2006,(10).[3]但未丽.社区矫正: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张凤军.日本社区处遇概况简评[EB/OL].http://www.sls.org.cn2007.10.26.

[5]周湘斌.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6]郭建安等.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7]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8](中方主编)王珏,王平.(加方主编)杨诚.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法律出版社,2008.

[9]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制论丛,2003,(3).

[10]王思斌.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新取向[J].学习与实践,2007,(3).[11]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多角度多层次的教育方法[J].人民调解2008,(11).

(责任编辑:徐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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