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行政与法治
行政与法
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
孙静琴,张培忠
济南
(山东建筑大学,山东
250101)
摘要:自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广泛开展,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制度。很多省市采纳社会工作专业
力量助推社区矫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如何厘清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效果。本文通过分析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对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进行了探讨。关
键
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关系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8-0021-04
中图分类号:D926.34收稿日期:2009-04-20
作者简介:孙静琴,女,山东济南人,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社会工作教研室副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08年访问学者;张培忠,男,山东兖州人,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社科基金
“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CSHZ02。
作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兼具维护公共安全和帮助罪犯复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使命。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在于: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惩罚的震慑性;需要对罪犯的罪行做出司法处置,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基本权益。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借助社会力量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教育改造运动,具有社会帮扶的性质。动员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是其本身的内在要求。
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是在我们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之下进行的。无论社区矫正的立法、监管、执行,还是社会力量的参与形式,都由我国国情所规定。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作为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在惩罚的同时,如何借助社区和社会力量,实现服刑人员的犯罪预防与人性复归,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的重要课题。厘清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对于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的积极介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规则,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如今,社区矫正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自2003年7月始,我国逐步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底,社区矫正试点遍及全国25个省(区、市),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案,同时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执行程序,争取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1]
作为我国社区矫正首批试点地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完善的工作制度和部门联系制度。山东省在2004年8月,适时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立了“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试点原则。截至2006年5月底,全省在济南、青岛、枣庄的28个县(市、区)、281个乡镇(街道)开展了试点工作,先后共接受矫正对象2697人,已解除矫正520人。在矫正期间,矫正对象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到2007年,社区矫正扩大到全省17个市,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全部纳入社区矫正范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全省许多地方正在继续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行刑方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被世界各国广泛接纳和采用,不是偶然的,
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个“舶来”概念,社区矫正源起于西方,目前已被联合国有关规则、宣言所认同。联合国的许多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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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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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观念转变。现代刑法价值观认为,刑法不仅具有刑罚功能,还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行使和人权保障功能。在刑罚执行上,应当把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统一起来,实现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因此,刑事处罚政策有两方面的内容:刑罚政策与非刑罚政策(包括保安处分),前者通过刑罚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后者通过非刑罚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种类轻缓化,处罚轻刑化,刑罚教育改造的社会化,使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社区矫正应运而生。[2]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通过社会力量的介入,使服刑人员不与社区和家庭产生隔离,为日后回归社会、融入社区提供了条件;国家还可以减少资金投入,节约社会成本。
有关研究指出,[3](p27)社区矫正的关键,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而是将矫正作为最终价值。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落实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执行工作,更是一种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的社会工作,即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只是前者为主后者为从。“法必须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这是法的人文关怀的实质蕴含”,刑罚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员恢复社会功能,真正回归社会,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人性复归,成为善良的社会一员。[4]传统的犯罪理论认为,犯罪人员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基本原因。而现在的调查研究显示,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不是构成犯罪的根本,而是其背后深刻的原因,尤其是与社会联结的偏离、失衡和中断,致使他们的社会功能丧失或缺损才是根本所在。因此必须把监狱和犯罪者放在社会环境中考虑,他们是社会的一部分,应帮助他们扫清复归社会道路上的障碍,这是社会的责任之所在。
问题的关键在于社区矫正如何有效实现惩罚和矫正的双重职能。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如何既有效实行了刑罚又有效实行了帮助,从各地实践来看,完全做到这一点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当前突出的问题是社区矫正模式有待突破。目前的社区矫正模式基本上是在社区矫正小组领导下,由司法局或下属的司法所具体执行。这一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司法执行。虽然能够保证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也规定了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志愿者的参与,规定了释犯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时间要求,但是司法机构与社区缺乏横向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明显不足。由于社区发挥作用的有限性,在具体执行中,社区矫正往往成为单纯的司法活动,与惩罚和矫正兼具的社区矫正目标产生了不小的距离。在这一模式下,社区矫正实质上成为司法矫正,[5]其应有的帮助教育功能难以真正实施,直接影响到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重新回归社会的归属感和生存能力的培养及提升。要突破这一模式,除了通过立法
确定社区矫正的性质和权限,关键问题在于要实现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
如何实现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联结。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执行机构中工作人员的多样化,以及他们与社区保持的密切联系,有助于实现有效联结。资料显示,[6](p103-122)在大多数国家,并没有以“社区矫正”命名的、统一的 …… 此处隐藏:318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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