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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7
导读: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 1999 74号)和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综字 1999 183号)。 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 1999 74号)和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综字 1999 183号)。

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十七、采矿权使用费

含义:为促使采矿权人不占用过大的矿区范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赋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前及采矿权人在使用该权利时,按矿区范围面积向采矿权申请人和采矿权人逐年收取的使用采矿权的费用。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三款“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74号)和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综字(1999)183号)。

收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十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含义: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时,探矿权中请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按照该探矿权、采矿权的现实潜在价值的评估确认价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成交价,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国有财产收益款项。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山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令第24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中请人除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74号)和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综字(1999)183号)。

收费标准: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的,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计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价计收。

十九、矿产资源补偿费

含义: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采矿权人收取的耗竭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一种补偿性费用,它所 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150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收费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详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第三部分 直属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项目

(共12类12项) 二十、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费

含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对地质勘查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时聘请专家、实地核查、召开相关会议而向地质勘查报告提交单位收取的专家评审费和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51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下达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新价非字(1992)103号)。

收费标准:3000、5000、7000元/份。

二十一、借阅使用地质资料费

含义:地质资料管理机构为了提供地质资料的借阅、利用服务而向地质资料借阅使用人收取的收集、整理、保管地质资料和磨损资料的修复等工作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对借阅使用地质资料收费规定的通知 (新价非字(1993)34号)。 收费标准:

l、社会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收费标准:(1)l:5万地质图和况明书:汇交单位800元/套,非汇交单位1500元/套;(2)l:20万地质图和说明书:汇交单位600元/套,非汇交单位1200元/套;(3)1:50一1:100万地质图和说明书:汇交单位400元/套,非汇交单位800元/套;(4)l:20万水文地质图和况明书:汇交单位800元/套,非汇交单位1500元/套;(5)1:50一1:100万水文地质图和说明书:汇交单位600元/套,非汇交单位i200元/套。

2、借阅库藏各类地质成果资料收费标准:(1)管理服务费汇交单位:汇交单位2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4元/每人每天。

(2)档案磨损保护费:汇交单位2元/每份每天,非汇交单位4元/每份每天。(3)阅览费:①区调资料汇交单位4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8元/每人每天;②物化探和矿产资料汇交单位8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16元/每人每天;⑧水文、工程综合性资料汇交单位8元/每人每天,非汇交单位16元/每人每天。(4)专项复印赀:①区调资料(16开张)汇交单位2元/每页,非汇交单位4元/每页;②物化探和矿产资料(16开张)汇交单位4元/每页,非汇交单位8元/每页;⑧水文、工程综合性资料(i6开张)汇交单位4元/每页,非汇交单位8元/每页。 二十二、土地档案服务费

含义:土地档案服务费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土地档案资料时支付的用于档案调卷、原件复制、咨询服务、出具证明、磨损补偿等的服务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对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标准的土地档案室服务收费核定正式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字(2001)1716号)

自治区计委 关于对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标准的土地档案室服务收费的批复 (新计价房字(Z0003891号)

收费标准:

1、档案调卷服务费:(1)建没用地、地籍管理、土地草场纠纷、土地规划类档案5元/卷次;—般性档案2元/卷次;地形蓝图10元/幅次。

2、档案磨损保护补偿费,利用档案原件进行复制(指复印、拍照、摘录)需交纳档案磨损保护补偿费(不含档案复印费):(1)现行档案2元/页;(2)珍贵历史档案按2—4倍收费;(3)图纸60元/幅。

3、咨询服务费,利用者不能直接查用档案的,档案人员为利用者付出一定的劳动提供一定数量有价值、详实可靠材料的,除每卷次收服务赞2元外,另可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效益的3%收取咨询服务费。

4、出具证明材料服务费:(1)出具房、地产权证明材料100元/份;(2)出具边界、土地、矿山、水源、草场纠纷汪明材料500元/份。

二十三、国土资源干部培训费

含义:国土资源于部培训费是指国土资源厅管理干部培训机构,依据于部培训纲要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项培训所收取的培训费用。

收赞依据: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号)第三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

l、培训费:(1)“三五”普法教育辅导班培训费170元/人期;(2) 行 …… 此处隐藏:19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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