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2)
收费标准:该地被征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一、表注二执行。
(二)安臵补助费
含义:安臵补助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用于安臵、补助以被征拨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生产、生活所需的费用。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赞,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赀标准,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对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的,可以适当增加安臵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渔塘的,比照邻近耕地标准支付安臵补助费。征用林地、草地的安臵补助费,比照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的计算方法计算。征用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地的,不支付安臵补助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2款。
收费标准:一般为该地被征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特殊情况下,即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1.5亩,按上述规定计算,尚不能使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总和最高可达30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
一、表注二执行。 征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支付安臵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含义:青苗补偿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工作过程中,对被征拨土地上当年或当季正处于生长阶段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该农作物所有者用于补偿该农作物所有者当年或当季损失的费用。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宿根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3款。
收费标准:一般农作物为该作物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指多年生作物,如苜蓿)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新计价房(20013500号文件表注一、表注二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含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对被征拨上地上所依附的房屋、水井、建(构)筑物及其地面设施等附着物拆迁后,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并返还给该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用于建造与原地上附着物同等条件的新附着物或者补偿原地上附着物因拆迁造成所有者的损失。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林木,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4款。
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如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给予补偿。
(五)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原空闲土地使用费)
含义: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补偿城市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的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家建设征拨用地补偿安臵标准的若干规定 (新政发[1992]65号)第三条“国家建设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空闲地必须收费”。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的旧城区改造或房屋改建时,其地面附着物(含房屋、树木及其它设施),按国务院公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其土地按空闲地标准收费”。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
第五项第1款第(2)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30元—2元/平方米”。
收费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区分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每平方米30元—2元。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含义: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是指建没用地单位除了通过征用、划拨、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永久性或较长期限土地使用权外,因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没施必须另行增加短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用地,或者由于地质勘查、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等需要短期占用土地,致使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失,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者收取并返还给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用于补偿他们的损失的费用。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十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二第六项。
收费标准:根据所占用地类、面积、期限等,按照实际损失(如土地年产值)以合同方式补偿。总的原则是占用一年、造成损失一年、补偿相应损失一年。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价值(价格)的费用。它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要求、方式和途径,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金。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当于整个使用期间土地使用价值(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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