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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7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 2001 500号)附表二第七项第3款。

确定标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不得低于审核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

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含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自本法施行之闩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字 1999 117号)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 见附件一”。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 2001 500号)附表二第八项。

收费标准:按全疆各地、州、市和县(市)每平方米5元—32元。

备注:

1、使用存量(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不缴纳此项赞用。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没用地规模范围外(简称圈外)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缴纳此项费用,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缴纳此项费用。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简称圈内),无论以划拨方式还是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须缴纳此项费用。

4、一宗建设项目用地(如一宗线型工程用地)同时分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简称圈内外),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缴纳此项费用;如果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此项费用。

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含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为了稳定菜地面积,保证城市居民吃菜,加强菜地开发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用城市郊区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的集体所有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征地手续时,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的用于开发、补充、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费用。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5)农[土)字第11号文件)。

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 自治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土计财字 1990 72号、新财综字 1990 32号、新价非字 1990 21号)。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十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 2001 500号)附表三第九项。

收费标准:每亩1000元一10000元。

十一、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含义: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使用至今的三资企业收取的标准很低的类似于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费用。

收费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外商独资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工字 1995 53号)第四条“清理减免政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要纠正过来”。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汁价房 2001 500号)附表三第十项。

收费标准:每年每平方米0.1元—6元。

十二、土地管理费

含义:土地管理费是指十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收取的用于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实地调查被征拨土地的面积、地类、界限、权属和地面附着物状况,拟定征拨用地方案,协调征拨用地中的矛盾等各项业务工作,以及为了这些工作而开展的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信息化建设所必需的业务工作经费。包括土地征迁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和采挖用地管理费。

收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贯彻(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细则 (新政发 1985 80号)第三条“征地费包括土地管理费、补偿费(含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安臵费。无论城市和农村、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凡属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者,首先应依据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占地面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然后由规划部门划蓝线图”;第六条第(一)项“凡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者,都必须与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土地管理机关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 2001 500号)附表三第十一项。

收赞标准:

l、土地征迁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标准:采取征地全包方式(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按征拨土地费总和,即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赞、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总和的3%一4%收取;采取半包方式(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按征拨土地费总和的2%一2.5%收取;采取单包方式(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时间)的,按征拨土地费总和的1.5%—2%收取。

2、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标准:按照被征拨未利用地50元/亩的标准收取。

3、临时用地管理费标准:施工和勘探临时用地按每年每亩20元收取;经营性临时用地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2.0元收取;其他临时用地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0.5元收取。

4、采挖用地管理费标准:挖砂、取土、采石按每平方米0.3元—1.5元收取;割芦苇用地按每年每亩3元收取。

十三、证照工本费

含义:证照工本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 、 集体土地所有证 、 临时用地许可证 等土地证书时收取的印刷和制作土地证书的成本费用。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第三条第(二)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营字 1988 76 …… 此处隐藏:29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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