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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6
导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一)己取得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一)己取得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注销或吊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

第三十三条 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经贸委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其承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

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

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七、农药生产年报表

八、原药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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