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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2
导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 班级:法学091 姓名:刘硕 学号:2009092024 【摘要】 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双(多)重劳动关系等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规则、劳动工时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

班级:法学091

姓名:刘硕

学号:2009092024

【摘要】 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双(多)重劳动关系等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规则、劳动工时、劳动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并对传统劳动法律提出了挑战。我国应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新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并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工标准,保护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者

【正文】

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逐步增强,就业形式越来越灵活、弹性,非标准劳动关系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日益冲击着标准劳动关系。然而,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保护处于模糊和边缘化的状态,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非标准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学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问题上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大部分研究都是针对某一具体形态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整体性研究较少。这种状况与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发展状况很不相称,阻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并必然影响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尽快建立起一种与非标准劳动关系内容和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调整模式,维护这些处于法律边缘地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适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演变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讨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厘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标准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1]。在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直接受雇于该唯一用人单位,直接服从该用人单位的指挥,接受该用人单位的监督。从员工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到员工培训、安排工作岗位,再到绩效考核、待遇支付,都由用人单位全权负责,并遵守八小时全日制劳动、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基本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制度。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传统的劳动关系,具有主体的确定性、目的和手段的特殊性

[2]、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性、平等和从属的双重性、继续性等特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生产场所、生产方式、组织规则等方面享有较强的控制权。

“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为“非典型劳动关系”、“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灵活劳动关系”等,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等几方面不同于传统固定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相比,非标准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复杂化。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单一的,即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只与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基于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同一时间内与多个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出现了双重甚至多重的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首先体现在劳动关系主体的复杂化,比如在贴牌生产或加盟经营、连锁经营的情况下,处于产业链条最高端的企业与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企业实际上都成为了产业链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成为了共同用人单位;劳动者也可能要面对多个用人单位,接受多个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遵守多种规章制度。劳动关系的复杂化

还体现在劳动时间方面,标准劳动关系中,采用的是全日制工时制度,劳动者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不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作时间甚至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不受工时制的限制。

2.劳动场所灵活化。标准劳动关系是传统的工业社会的劳动关系模式,工厂是社会中心的象征符号,以标准化、中央控制、集体化劳动模式为原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和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劳动,劳动地点相对固定。非标准劳动关系产生于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的发展促使了劳动关系与工作场所的分离,劳动者流动性增强,劳动方式从固定的集体劳动向灵活松散的劳动发展,劳动者可以在比较自由的地点甚至任何有条件的或者自己喜欢的地方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工作,如家里、咖啡店里、飞机上等等。

3.劳动关系从属性减弱。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特有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标准,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3]。在标准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面对面管理和监督,劳动者必须接受和服从,而且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由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用人单位无法或者很难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且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约束力限制大大降低。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约束和考量、企业对劳动者的组织控制、企业对劳动定额的要求都具有了相应的灵活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同时又是产品生产或销售的承包人,劳动者对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提出了特殊要求[4],这些都体现了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由强向弱的转变。

4.劳动关系重合性增强。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与服务关系、经营关系重合现象普遍,劳动关系的多重化趋势增强。自营就业、独立就业、兼职就业改变了原有的工业产业结构中所产生的传统的简单、统一的就业形式。比如文字翻译、自由撰稿人、广告设计师、美术编辑、财会审计、音乐创作者等等。

5.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使得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降低、灵活性增强,劳动者经常处于一种更换用人单位或者失业的周期性过程中,持续性的劳动关系将减少,短期化这种非标准的形式不断增加。

6.劳动待遇多样化。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报酬都是相对稳定的且支付方式单一,工资一般不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且按月支付;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报酬不固定且支付方式多样化,劳动报酬标准报酬可高可低,工资也不再是劳动报酬的唯一形式,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周、按年很支付。同时,在标准劳动关系中,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障的各种基金来实现社会保障;而在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由于出现多重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流动性强,原有的缴费方法和待遇标准等基本都不适用,目前处于一种缺位状态。

二、非标准劳动关系产生的背景及其挑战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从标准劳动关系发展而来。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契约关系,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一直延续至今。自20世纪60年代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进而要求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灵活就业、弹性就业需求增大。因为,在工业、机械制造业占主导的产业结构模式下,固定用工制度、长期就业合同是主流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但随着商业、服务业的不断扩大,简单、统一的传统就业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身需求,取而代之的应是

形式灵活、富于弹性的就业形式, …… 此处隐藏:27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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