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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学习资料一(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第十九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

第十九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

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四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区、县级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二十三六条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填写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统计信息。

第二十四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接受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餐饮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职能分工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说明:为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增加第二款关于对举报、投诉人进行奖励的规定。

由于餐饮垃圾已统一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理,故删除第三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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