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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学习资料一(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本条第三款增加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中,与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一起营造小区垃圾分类的氛围,挖掘群众力量,以 市民影响市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本条第三款增加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中,与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一起营造小区垃圾分类的氛围,挖掘群众力量,以 市民影响市民,街坊带动街坊 。

第十一条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宣传媒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说明:互联网作为宣传媒体的一种,也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一二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除上述可分类的生活垃圾之外的混杂、污染、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如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说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方式,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直接依照上述《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可,故删除第(三)项中的 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 ,不再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作为有害

垃圾的一种。大件垃圾的概念较难界定,有些大件垃圾不一定就属于其他垃圾,也可能是可回收物或者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同时, 塑料类、玻璃类…… 的表述与第(一)项可回收物的表述有重复,容易引起混淆,故对第(四)项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其更加简洁。

第十二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收集容器实行设置责任人制度。设置责任人根据所在区域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收集模式,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 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有明显标志,容器颜色以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

说明:每个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收集模式可能会不一样,故在第二款中增加 根据所在区域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收集模式 。

目前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工作有很多都是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的,故在第三款增加 镇人民政府 作为设置的主体。

设置责任人在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时也需考虑颜色,以增强垃圾分类垃圾容器的辨识度。故在在第四款中增加 颜色 。

第十三四条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

说明:目前的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的设置工作有很多都是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的,故增加 镇人民政府 作为设置的主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根据垃圾产生源的主要类别,依照因地制宜、按需设置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进

行配置:

(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或者社区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说明:为了给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工作给予更加明确清晰的指引,本条规定了不同区域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要求。

第十六条 社区应当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15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说明: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明确规定: 回收站点建设要根据本区县(市)大小、社区人口与户籍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或亭式简易建筑 。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范,增加本条内容。

第十四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废弃盆栽植物、盆栽花卉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由收运单位按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禁止将死老鼠等病媒生物与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病媒生物应当投放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收集点,统一运到卫生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投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实施细则等,并定期进行修订。 说明:由于 大件垃圾 的概念较难界定,本条第一款删除

了 大件垃圾 的投放规定,在增加的第二款中采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 的表述,更加清晰明了。

对于废弃盆栽植物、盆栽花卉、病媒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虽然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但很多市民不了解这些废弃物应当如何处置,故增加第三、第四、第五款内容,为市民投放这些废弃物提供清晰的指引。

原最后一款内容相对独立,故另起一条(第十八条)进行表述。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实施细则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说明:本条的内容为原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因其相对独立,故另起一条进行表述。

第十五九条 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 …… 此处隐藏:271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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