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原稿(6)
最终实现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均等化,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养老保险在过程上的均等化和机会上的均等化,所谓过程上的均等化是指政府应当逐步实现城镇养老金与农村养老金的均等化,两者差距逐步缩小,最终消失;机会上的均等化是指要像城镇养老保险一样,必须保证农村每一位村民都能买得起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真正实现所有村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用。第二,坚持公平优先,效率兼顾的理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养老风险的转移,政府必须要把社会公平放在首要位置,国家法律规定保障国民最基本的人权平等,社会保障作为最基本的人权,应该受到社会保障并且应该是人人享有的,所以新农保制度在设计的过程必须要注重公平正义,其次才是效率问题。第三,强调政治动员宣传力度,而不是强制性参与新农保,作为政府在推行任何一项制度政策时都必须要在市区乡镇进行政策制度宣讲,因为农民的知识文化素养可能比较低,有时并不能完全理解制度的含义,作为基层政府就必须要进行制度的宣讲,这也就要求制度制定者首先考虑到这个问题,通过村民自己的理解,然后资源参与新农保,而不应该强制参保,这样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4.1.2新农保制度的设计原则
政府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应该首先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基础,建立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满足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次,政府还应当考虑到,随着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物价的上涨,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金额也应当逐渐增加,符合地区经济的发展,这样也能够调动地方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是政府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要要考虑的问题。 4.1.3新农保制度设计的目标
政府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制定这个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最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水平的统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域较大,再加之东、中、西三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而且每个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所以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是有一定难度的,政府要实现制度的统一,必须逐步进行,大致上可以分这样几步,首先实现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把城镇不同职业种类的居民办理的不同养老保险的这种制度统一,规定城镇居民都办理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再者,实现农村村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努力发展当地经济,提升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每一个村民都有经济能力去购买养老保险并且愿意购买,最终实现地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4.2政府的财政支持
4.2.1蛋糕做大更要分好
政府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行者,必须要做好养老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养老金的运营管理,政府首先要将养老保险基金的蛋糕做大,确保要有足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够分并且每个人可以分得较大块的养老金蛋糕,将养老金的蛋糕做大,可以从以
下四个方面来做,第一,政府作为新型农村社么养老保险的主要参与者应该要加大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将每年财政转移支付的比列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一些;第二,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的实际收入开支情况的不断提升,适当的提升农村村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第三,地方政府、社区和集体都应当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第四,宣传鼓励企业对于农村社会养老金的捐赠,开拓多种基金筹措渠道;第五,政府应当选择保值增值速度快的基金进行和理投资。政府将养老保险基金做大后也必须要保证合理蛋糕,保证公平。 4.2.2财政补助考虑地区差异
政府在进行财政转移支付之前必须考虑地区差异,因为东中西不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地方政府可供养老基金财政投入水平不一样,所以,中央政府必须要将财政补助金进行合理分配,现行的规定是这样的对于东部地区中央政府完全不给予任何补贴,中部地区补助50%,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于低保户,五保户,伤残人士都给予全额补助。其次,应该根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确定不同的标准,对于地方经济水平发展较高,地方政府收入多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当提高对于农村养老金的补助,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担比例。
4.3法律保障
4.3.1现行的行政规范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比较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更晚,因此,在法律体系构建这块做的并不完善,相较而言,西方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比较完善,特别是在社会保险立法这一块儿做的很好,良好的农村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范化、透明化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规范、部门规章有,国务院2009年出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财政部、人社部颁布的在2011年7月1日起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方面主要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社会保险法》,从上面可知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施行的法律十分有限。因此,政府应当在这块提高重视度,加大对于新农保的立法工作的实施。 4.3.2法律构建建议
首先应当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出台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提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的社会保险立法,对于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三方面进行法律规范,让新农保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其次,国务院应当出台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操作运行的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具体应该怎么做,列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实际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专属于本地区的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4.4基金的运行监管
4.4.1各级政府协同配合,明确职责
中央政府、各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每一层级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政支持的责任,各省级政府主要是协调配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项具体的工作,地方政府主要是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实施,费用的收取和养老金的最终发放。各级政府在完成各自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应该相互监督,保证工作的正常有效的完成。 4.4.2基金运行监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取以及具体的运营情况都应当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进行监督并且及时公布基金的运行情况,以达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的目的,避免损失的发生,加强养老金运行的信息化建设,这也是国家近年来提出的要求,加强养老基金的信息化建设,将全国的养老基金整合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中,方便农民及时进行养老基金运行情况的了解,实现这方面信息资源的共享,同时也加强了养老基金的外部监督。
5结语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职责探究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探讨的热点,因为随着今年我国人口调查发现我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甚至超过了城镇,但是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与现有情况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职责这一块还有待完善,本文通过阅读学术界的各项著作,再者以湖北省建始县三里乡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的分析,总结了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具体职责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制度设计、财政支持、法律保障、基金运行管理。自2009年国务院 …… 此处隐藏:174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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