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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买卖合同纠纷律师(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9
导读: 逾期付款利息这些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乙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乙公司对甲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作为在政府协调下达成的协议,目的只是为冻结“三

逾期付款利息这些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乙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乙公司对甲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作为在政府协调下达成的协议,目的只是为冻结“三环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提供依据和保障,并不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份合同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不能作为甲公司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依据。

本院对甲公司所举证据认证认为:证据1真实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双方就“三环大厦”项目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但其中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以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为准,而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书》因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证据1中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视为约定内容不明而不予认定,故证据1只有部分证明力,本院予以部分采信。证据2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双方曾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但该合同因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证据2亦只有部分证明力,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乙公司系“三环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兴隆商城”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了安置“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芙蓉区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138户被拆迁居民。XX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一、甲公司同意于XX年11月16日发布交房公告,安置三环大厦地区已拆迁的本应由乙公司负责安置的138户拆迁户。本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法院诉前保全冻结“三环大厦”项目用地当日向三环大厦整村改造建设拆迁指挥部交付全部安置房的钥匙。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138户安置房的总金额为6150万元。二、乙公司已于XX年11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138户拆迁户的购房资金XX万元,并承诺于XX年11月15日17:30前办理好担保人丙公司提供的长沙市兴平路北路1023号12层 房屋(产权面积1328,56平方米,产权证号 诚信木材公司,担保金额XX万元)以及担保人丁公司提供的兴宝路201号整栋房产(产权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瑞得电子公司 ,担保金额XX万元)的抵押进窗手续,作为剩余4150万元未付款的担保。三、如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则甲公司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等多种途径对乙公司的所有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乙公司取得的“三环大厦”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追偿乙公司所欠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万元,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

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签订之前,甲公司作为甲方,乙公司作为乙方,丙公司及丁公司作为担保方,曾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文本中约定: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安置用房面积9045平方米,总价约为6151万元。购房款分期支付:乙方承诺在XX年11月1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2151万元,XX年5月10日前支付XX万元及自合同签订起至XX年5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XX年11月1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全部余款以及自合同签订起至XX年11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合同生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按合同支付完甲方首期购房款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生效;如乙方未及时支付首期购房款或者丙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均无约束力。合同文本还对签约背景、合同解除、履约担保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最后甲方甲公司和乙方乙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而担保方

丙公司及丁公司未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名盖章。该合同文本落款处未签注日期。

此后,乙公司实际于XX年11月10日支付甲公司首期购房款XX万元,欠151万元未付;且在XX年11月11日签订《“三环大厦”安置协议》后至同年11月15日17:30,乙公司未能促使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办理相应担保房产的抵押登记进窗手续。甲公司遂于XX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本院依法作出(XX)芙民保字第1224号《民事裁定书》,对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方式:由于乙公司涉诉他案,项目用地分两部分分别被长沙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兴平区人民法院先期查封,故本院只能采取轮候查封方式,且均轮候排序第二。此后,甲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诉讼标的为万元。XX年11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考虑,作出(XX)芙中立民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交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XX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另查明,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只签订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即甲公司所举证据2。在本院对乙公司名下的“三环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采取轮

候查封措施后的XX年11月16日,甲公司即如约将138户安置房的钥匙交付,代乙公司履行了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乙公司是否应当按《房屋买卖合同书》的约定给付违约金1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是甲公司是否有权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甲公司主张依照《“三环大厦”安置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书》的约定给付违约金12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乙公司则主张《房屋买卖合同书》属于一份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三环大厦”安置协议》的目的只是为查封土地提供依据,并未明确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中虽然有“?(乙公司)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一份约定了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乙公司如期给付首期购房款2151万元并确保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如期办理好抵押担保房产的抵押登记进窗手续。如今双方约定的两项生效条件都未成就,故《房屋买卖合同书》并未生效,对双方并无约束力。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三环大厦”安置协议》中关于“?(乙公司)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内 …… 此处隐藏:88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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