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4)
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矿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本条例,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行使监察权。
第七条 职工的权利:
(一)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对不召开班前安全会以及当班无跟班领导或未指定安全生产代班、跟班领导的情况进行批评、指正;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遭受损失的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迅速汇报,督促处理;
(四)有权对忽视职工安全、健康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原则的决定、行为提出建议、批评、直至越级举报;
(五)因坚持安全生产而遭受打击报复,或因对“三违”或事故责任方面的处理不服,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有权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人员向企业行政方面或有关部门提出认真查处的要求。
第八条 职工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认真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三)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未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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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产”的原则;
(四)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立即汇报,参与整改,直至隐患排除;
(五)应当为改善劳动条件、创造本质安全型的作业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奖 励
第九条 实行安全目标奖(安全承包风险奖)、安全活动奖和安全有功人员奖。
第十条 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用于安全奖励。其资金来源: 1、上级安全奖励; 2、行政安全罚款;
3、公司按原煤产量不低于0.5元/吨提取。
安全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专项台帐。奖励基金使用由各矿安全生产科申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按规定严格使用。
安全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当年未使用完的安全奖励基金,下年结转使用。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安全有功人员,由公司100~500元奖励,事迹突出、成效显著,有重大特殊贡献者,由单位给予1000~5000元奖励。
(一)在抢险救灾中,避免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避免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积极投入技改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安全生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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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第三章 处 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凡发生“三违”和事故的责任者,均要视其情节、损失程度给以处理。处理分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经济处分:50―1000元。因“三违”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20%;损坏设备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50%,损坏通风安全设施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0-100%。
(二)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察、开除(含解除劳务合同)处分。
(三)因“三违”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凡因“三违”或事故受到罚款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一律取消当年的安全奖励。故意违章、重复违章、严重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干扰、妨碍安全执纪,辱骂、殴打安全监察人员,以及打击、报复安监人员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报复陷害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一)“三违”由矿安全科查处,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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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处理由矿出据《安全罚款通知书》,交工资、财务部门执行。
(二)罚款应在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不准拖延、减扣或不扣。
(三)“三违”人员必须参加矿安全科组织的“三违”人员安全学习班。
第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要按相应违章罚款标准的1~3倍加重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订阅攻守同盟,或嫁祸于人。
(二)严重违章、故意违章、重复违章以及因违章造成事故。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三违”人员说情或作伪证。 (四)对检举揭发“三违”、事故的人员或证人打击报复。 (五)一起“三违”事故中发生多种违章行为的。 (六)设备运转过程中,在岗位上睡觉造成事故的。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矿提交公司给予开除留察直至开除处理。
(一)井下吸烟者;
(二)井下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者; (三)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虚报假检者; (四)特殊工种撤离职守,造成事故者;
(五)出卖矿井技术资料图纸,造成危害矿井安全生产者; (六)非专职电工擅自打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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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井下放炮连续两次启爆者; (八)电工带电作业和违反停送电制度者。
第十八条 对“三违”实行连锁考核,凡对违章不制止、不汇报和检举揭发一律按“三违”处理,发生集体违章要追究本单位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人员不依法办事,不秉公执纪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三违”人员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新工人入井前、地面工人上岗前,调换矿井或工种的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规定标准就上岗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罚款100~200元;擅自操作机电、运输设备,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扰乱生产、工作、学习秩序者,罚款50~100元;扰乱班前安全会,罚款50元;不听劝阻的要加重处罚并不予派班,按旷工论处。酒后入井或特殊工种、高空作业者喝酒上岗,不予派班,发现饮酒上岗立即解除工作并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三条 上班不按规定穿戴或使用劳保用品,干私活、穿化纤衣服入井,罚款50~100元;检身工不履行职责,罚款50~1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从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携带烟草、点火物(火柴、打火机等)进入井口规定范围内,罚款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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