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7)
盜竊取保案例二、
【最新】盜竊案成功辯護取保候審-南京刑事律師莊榮華 本案為一起盜竊案,涉案標的初步調查為12000元,涉案人數為2人,系共同犯罪。
當事人傢屬咨詢委托律師,望提供律師辯護服務,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獲取自由,寬大處理的從輕、減輕機會。
本案通過律師綜合分析以及提供專業律師意見。
成功於2013年2月8日被成功取保候審,同日被看守所釋放。
附取保候審決定書:
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業開發區分局 取保候審決定書
沿公(長)取保字2013
犯罪嫌疑人A,性別男,出生日期1985年,住址,江蘇省南京市沿江開發區,單位:江蘇某公司。
我局正在偵查A等人盜竊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有限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從2013年2月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應當接受保證人B的監督。
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業開發區分局 2013年2月8日 盜竊緩刑案例一、
盜竊數額巨大、羈押8個月後成功判處緩刑【江寧刑案判例】
知名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莊榮華於2012年6月接案一起盜竊數額巨大的刑事案件,後經過律師辯護成功判緩。
本案為團夥盜竊、多次盜竊,經過偵查機關刑事拘留30天後,檢察機關認定盜竊數額巨大有逮捕必要,依法將其中相關被告人批準逮捕。
本案盜竊總數額為28000多元,而莊榮華律師通過認真與司法機關溝通,仔細分析證據材料,最終檢察院認定莊榮華律師辯護的秦某參與瞭其中的一筆,但總數額仍然過萬,仍舊數額數額巨大。
為使得秦某有緩刑的機會,必定要通過其在犯罪活動中所起到的所用來爭取被認定為從犯,數次律師意見努力之後,最終本案6名被告人中,僅有莊榮華律師代理的秦某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從犯,爭取到法定的從輕、減輕的機會,為法院審判階段爭取緩刑又邁出實質性的一步。 在審查起訴階段,莊榮華律師聯系上被害單位的相關領導,表示希望能夠通過支付一定的補償來求得諒解,在數次聯系溝通之下,莊律師帶著秦某的親屬至被害單位支付瞭相應的補償款,並成功獲取瞭諒解書,其內容包含:接受我方的道歉和補償,全面諒解我方的違法犯罪行為,並誠懇建議司法機關對秦某從輕處罰,適用緩刑。至此,通過最終的判決書得知,
本案也僅有莊律師代理的秦某取得瞭被害單位的書面諒解,這正是一名優秀刑事律師為當事人努力辦案的體現,對於某些被竊數次的單位即使你願意支付賠償,也許單位負責人都不願意接受,更願意司法機關從重處罰,因此可以看出莊榮華律師代理辯護的努力成果。 至此通過法庭開庭審理之後,於年前依法作出瞭判決結果,本案被逮捕羈押的被告人中,僅有莊榮華律師代理的秦某被判處緩刑,在年三十晚上的前兩天順利回傢陪傢人過年。 依照南京市的司法實踐,盜竊數額過萬元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上。
至此本案終結,當事人非常滿意案件結果,莊榮華律師再次將被逮捕羈押的被告人成功爭取到緩刑結果,若您有盜竊或其他類型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聘請優秀刑事律師,可致電聯系莊律師。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江寧刑二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查院。
被告人陳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被告人時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被告人謝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辯護人莊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溧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南京市江寧區。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取保候審。 被告人沙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於江蘇省淮安市,漢族,小學文化,個體,住南京市江寧區。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2年6月6日被取保候審。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江寧檢訴刑訴【2012】10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犯盜竊罪,被告人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瞭本案。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陳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沙某及辯護人莊榮華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等人先後多次至南京市江寧區江寧街道、江寧區濱江經濟開發區等地,盜竊液晶顯示器、電腦主機和鋼模具等物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8828元。其中被告人陳某、時某參與作案3起,竊得財物價值人民幣28828元;被告人謝某、秦某參與作案1起,竊得財物價值計人民幣10563元。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仍收購被告人陳某等人盜竊的鋼模具,價值人民幣10563元。另被告人陳某、時某夥同他人在盜竊價值人民幣14623元的鋼模具過程中因被發現而未得逞。案發後,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盜電腦主機、液晶顯示器和鋼模具已被公安機關扣押並發還被害單位。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
提供瞭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共同實施盜竊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時某在實施部分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對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李某、沙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自願認罪。 辯護人莊榮華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2、被告人秦某系初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3、被告人秦某親屬積極補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建議對被告秦某使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具體案情省略】
案發後,被告人陳某、時某、謝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 此处隐藏:575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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