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汇编(发监理、施工单位)11.29(10)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项目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要求、验收规范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影响使用或使用功能不完善、影响观感等施工质量瑕疵。
第三条 项目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条 在正常使用下,项目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四)装修工程为2年。 (五)墙面、顶棚、地面为1年。 (六)门、窗及五金件为1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项目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项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有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的义务,也有直接安排组织第三方进行处理的权利。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完成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八条 涉及项目较大质量缺陷的鉴定,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属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项目的保修管理部门为建设单位项目部所属的售后维修部,施工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其进行质保期的保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 在保修期内,因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第 46 页
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有权向造成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施工单位追偿,费用从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建设单位有追缴的权利。 第十一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又不委托建设方项目售后维修部进行质保期维修处理的,由建设单位安排组织第三方进行处理的,处予项目维修费用5-10倍的罚款,费用从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扣除。
建设单位(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电 话 电 话
施工单位(签章): 分包单位(签章): 、
电 话 电 话
新阳光实业集团今典房地产开发公司
项目部编制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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