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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指引 - 图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2)评价范围内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 5.4.3 交通需求分析所采用现状基础数据、规划前景和交通模型软件应 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认可。 5.4.4 评价年评价范围内的通过性交通需求和现状已有建筑的交通需 求,应

(2)评价范围内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 5.4.3

交通需求分析所采用现状基础数据、规划前景和交通模型软件应

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认可。 5.4.4

评价年评价范围内的通过性交通需求和现状已有建筑的交通需

求,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或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模型平台取得。 5.4.5

评价年评价范围内被评价建设项目和其他拟建项目所产生的交通

需求均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 5.4.6

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类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

通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交通运行状况调查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 5.4.7

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出行率、出行分布、出行方式划分等参数,

应通过对2个以上与被评价建设项目区位和功能类似的建筑调查取得;在缺乏可靠的调查样本时,可参考相关交通规划中的数据,但需对参数选取进行说明。 5.4.8

对于综合开发项目,在交通需求分析时,应根据项目建筑功能构

成和相互关系,综合考虑其不同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影响。

5.5 路网交通影响评价 5.5.1

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路网机动车交通服务水平的

变化,来确定建设项目对机动车交通系统的影响是否显著,即对有本建设项目和无本建设项目(即背景交通情况)两种情况下,评价年限评价时段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进而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 5.5.2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

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的交通服务水平发生变化,且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交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的规定。

(1)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 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A B C D E F E、F F F D、E、F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2)除无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外的无信号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2 的规定;

表5.5-2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二级、三级 三级

(3)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

(4)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应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 长路段、交织区、匝道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四级 四级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5.5.3

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

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5.5-3的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服务水

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的规定。 5.6 公共交通影响评价 5.6.1

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主要对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

范围内的公共交通系统进行评价,出入口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取步行范围的相对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相对上限。 5.6.2

对于住宅类或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如建设项目投

入使用时其出入口步行范围内没有公共交通(含轨道)站点,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6.3

当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主要公共交通(含轨道)站点,

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的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相应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6.4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Pr (人/h)应按下式确定:

Pr=?[(Si-Oi)×60/fi×Ci]

i式中:Pi – 公共交通(公交或轨道)线路i的剩余载客容量(人/h);

Si - 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 fi - 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间隔(min); Ci - 线路i的单车载客量(人);

Oi - 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实际载客率(%)。

5.6.5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设施需要

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7 慢行交通评价 5.7.1

对慢行交通的评价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除对慢行设施服务水平

进行评价外,还需从慢行设施的安全性、便利性、环境品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5.7.2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自行车、步行等慢行

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

有显著影响。 5.7.3

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所必经的道路未设置

自行车道,且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加入后路段上的自行车交通流量超过1000辆/日,同时道路上的机动车流量超过2000辆/日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需新建自行车道。 5.7.4

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所必经的道路已设有

自行车专用通道,如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叠加后,自行车通道上的非机动车交通量超过850辆/小时-米,则需要对自行车通道进行改、扩建。 5.7.5

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步行交通所必经的道路未设置人

行道,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需加建人行道。 5.7.6

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步行交通所必经的道路已设置人

行道,但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该人行道的交通服务水平,在商业区低于C级或在居住区低于B级,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步行交通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中表B.0.7的规定。 5.7.7

若路段或平面交叉口未设置立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天桥或地

道),当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人次/h;或交叉口某一进口的过街行人流量超过5000人次/h且同时其双向交通量超过1200辆/h;或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人次/h且进入环形交叉口的交通量超过2000辆/h时,应当考虑设置立体人行过街设施。 5.8 停车设施及交通组织评价 5.8.1

建设项目应合理设置停车位、上下客位、装卸货泊位等设施,当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上下客位、装卸货泊位等设施的设置标准不符合现行《深圳市城市规划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配建要求且无合理依据时,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5.8.2

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对外交通需求特征、周边道路交通条件、上

层次规划要求等因素,按照安全、便捷、高效、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建设项目的出入口数量、布局和对外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 5.8.3

如建设项目报审方案中的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配置明显不符 …… 此处隐藏:20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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