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企业并购流程及其要点讲稿 - 图文(3)
谈判对象 只同一个卖主谈判,简单 只同一个卖主谈判,简单 同一批股东谈判或与代表一批股东的班子谈判,复杂 成交合同 复杂 需订一个内容详细具体的并购合同。这个合同的内容庞杂。 简单 合同内容只订明资产品名称、权利状况、交付方式、时间等即可 不接受职工不承担相关养老金计划义务 复杂 要制作出一份内容复杂的收购要约、合同 职工负担 接受职工,承担养老金计划义务。 与目标公司共同负担养老金计划义务 交接 复杂(工作量大) 逐项验收、交接,办理变更登记。处理一切原有合同关系。 简单 照财产清单验收 简单 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
如果经评估,并购一个目标公司在法律上无障碍或无严重障碍,从而使此项并购可以进行,律师就要分析各种并购形式对并购方的利弊或或产生的法律责任。帮助当事人确定一最佳并购形式,把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取得包括税收等平衡的利益。这里,合理避税的安排也是极为重要的。 三、理顺法律关系
理顺法律关系目的是在确保一项企业并购行为合法有效地进行并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实践中发生了不少因并购纠纷而被审查或被审理后发现收购行为不合法或无效。无效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关系混乱;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了财产;有处分权的人不是合同的主体等。所以,一开始就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是为必需。 根据实践中发生问题反映,在我国要理顺企业并购中的法律关系,要特别注意产权关系和交易主体。
众所周知,在我国经济活动中,产权关系可能是最为复杂、最为混乱的关系之一。由于特定历史的原因,一些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在其生产、延续的过程中就因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或原因使产权关系一直不明确或难以明确。一些私人企业为戴红帽子而挂靠或打着国营企业的牌子也使得该企业的产权关系发生混乱。
产权关系不明确或混乱,会直接影响企业并购的成功进行。因为,物权或股权关系的混乱,难免会导致纠纷,从而引发诉讼或使权利不稳定,得不到合法保护的隐患。
律师要从纷纭复杂的产权关系头绪中,理出一个清晰的脉络,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依靠相关证据来明确所涉及的产权关系,必要时要请有关权威部门做出权威的产权关系界定。做到买要买得清楚,明明白白。
交易主体的混乱也是我国企业并购中常见的一个问题。
并购中签订并购合同的一个基本常识是,如属股份转让,合同主体一方是并购方,另一方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如属资产转让,合同主体一方是并购方,另一方应是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投资人,即若该公司是另一公司的全子公司,则该另一公司(又称母公司)应是合同的主体。如此主体不会混乱,所签合同就不会因主体不对而无效。
但在我国,许多人不注意或不重视这个问题,认为合同谈好了用谁的名义签都是一样。结果,有资产转让的, 却去和目标公司股东签合同;有股份转让的,却去和目标公司签合同;还有更甚的,则和即不是目标公司股东,又不是目标公司,连目标公司的控股方、投资方都不是,全然不相干的第三方签订股份或公司转让协议。
对股份和资产或公司不具有所有权的人或法人以主体的身份参加并购合同的签订。若如此签,则所签合同无效,无论该合同其他方面是如何的完善、详细、谨慎。 四、法律瑕疵的补救
任何一件事情在进行的时候,都不可能在外部条件或内部条件上都达到尽善尽美。同样,企业并购行为在具体进行时,也难免会遭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障碍,或存在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律瑕疵。例如,华润在收购浙江钱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大股东孔飞跃要出售其股权,但该股权原为另一方李**向其转让而取得,该股东孔**已支付完毕李**转让费,转让方李*也已退出目标公司,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一直未做,即工商登记上的目标公司股东仍为原转让方李*,此时该股东要转让其认为所拥有的股权就存在问题,这是法律瑕疵。当然,在并购前,及时的在工商部门做了工商变更登记,及时的对这一法律瑕疵进行了补救,使得并购成功进行。
当此之时,律师要统观全局,把握要点,向当事人说明并购中的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帮助设计合理地避开该障碍或补救该瑕疵的方式方法,并利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性,人为地加快或延缓并购的步伐。 在这里,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熟知,全面掌握与灵活运用是为关键。而只知其一,不究起二,以一孔作全貌就下决定做策划是万万要不得的。
综上所述,通过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形成律师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整个法律策划方案,而法律策划方案表现形式,有的就取名:法律策划方案,比如,华润,就有法律部出具一个法律策划方案,到收购意向书签署后,再拟定一个法律意见书,或者叫法律实施方案。若并购方外聘律师,由收购的律所出具一份完整的、清洁的严谨的并购项目的法律意见书。这样才标志法律策划阶段的完成。
第四讲 一般企业并购的流程和内容
企业并购程序千差万别,我们依其差异的大小,通常把其分为一般企业并购耨的程序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本节讲一般企业并购的程序。
一般企业并购的流程虽然通常由:一、发出并购意向书;二、核查资料;三、谈判;四、并购双方形成决议,同意并购;五、签订并购合同;六、完成并购等几个步骤组成。但不同性质的企业在进行这几个步骤时要求都有差别。这些差别我们会在分述这些步骤时分别另外说明。
一、发出意向并购书
由并购方向被并购方发出意向并购书是一个有用但不是法律要求的必须的步骤。发出并购意向书的意义首先在于将并购意图通知给被并购方,以了解被并购方对并购的态度。一般公司并购的完成都是善意并购,也就是经过谈判、磋商、并购双方都同意后才会有并购发生。如果被并购方不同意并购或坚决抵抗,即出现敌意收购时,并购不会发生。先发出并购意向书,投石问路,若被并购方同意并能够,就会继续向下发展,若被并购方不同意并购,就需做工作或就此止步,停止并购。这样,经由意向书的形式,一开始就明确下来,免走弯路,浪费金钱与时间。其次的意义在于意向书中将并购的主要条件已做出说明,使对方一目了然,知道该接受还是不该接受,不接受之处该如何修改,为了下一步的进展做出正式铺垫。第三点的意义在于因为有了意向书,被并购方可以直接将其提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做出决议。第四点的意义则在于被并购方能够使他正确透露给并购方的机密不至将来被外人所知,因为意向书都含有保密条款,要求无论并购成功与否,并购双方都不能将其所知的有关情况透露或公布出去。有此四点意义,并购方一般都愿意在并购之初,先发出意向书,从而形成一种惯例。
意向书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可以比备忘录长,也可以内容广泛。意向书一般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其中涉及保密或禁止寻求与第三方再进行并购交易(排他性交易)方面的规定,有时被写明具有法律效力。一份意向书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1.意向书的买卖标的
(1)被购买或出卖的股份或资产; (2)注明任何除外项目(资产或负债); (3)不受任何担保物权的约束。 2.对价
(1)价格,或可能的价格范围,或价格基础; (2)价格的形式,例如现金、股票、债券等; (3)付款期限(包括留存基金的支付期限)。 3.时间表
(1)交换时间; (2)收购完成;
(3)(必要时)合同交换与收购完成之间的安排。 4.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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