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第5卷(含答案)(5)
(5) 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 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 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1)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 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 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 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 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 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 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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