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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2014中文版(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7
导读: 75. 76. 不得就分派支付利息 除非 — (a) 某股份的發行條款;或 (b) 某股份的持有人與本公司之間的另一項協議的條文, 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不得就任何須就該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支付利息。 分派無人申領 (1

75. 76.

不得就分派支付利息 除非 — (a) 某股份的發行條款;或 (b) 某股份的持有人與本公司之間的另一項協議的條文,

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不得就任何須就該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支付利息。

分派無人申領

(1) 如須就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在已宣布分派或成為須支付的款項後,無人申領,則在有人申領前,董事可

運用該股息或款項作投資用途,或惠及本公司的用途。

(2) 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項入另外的帳户,並不使本公司成為該股息或款項的受託人。 (3) 如 — (a) 自股息或其他款項到期須付的日期起計,已滿12年;及

(b) 某分派對象尚未申領該股息或款項,

則該分派對象不再有權收取該股息或款項,而本公司不再欠下該股息或款項。

77. 非現金形式的分派

(1) 除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可按董事的建議,藉普通決議決定,以轉讓同等價值的非現金資產(包括但

不限於任何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券 )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須就該股份支付的股息,或作出全部或部分須就該股份作出的其他分派。

(2) 董事可為作出非現金形式的分派,作出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安排,包括在就該項分派遭遇困難的情況下 — (a) 釐定任何資產的價值; (b) 以該價值為基礎,向某分派對象支付現金,以調整分派對象的權利;及 (c) 將任何資產歸屬受託人。

78. 放棄分派

(1) 分派對象可放棄收取須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的權利,或放棄收取須就某股份作出的其他分派的權利,放棄的方

法,是向本公司簽立一份表明此意的契據。

(2) 然而,如有關股份有多於1名持有人,或多於1人有權擁有該股份(不論是因為1名或多於1名聯名持有人去世或

破產,或其他原因),則除非上述契據明文訂明,它是由所有持有人或有權擁有該股份的其他人簽立的,否則該契 據屬無效。

第 7 分部 — 利潤的資本化

79. 利潤的資本化

(1) 本公司可按董事的建議,藉普通決議將利潤資本化。

(2) 如資本化須隨附股份或債權證的發行,則董事可運用經資本化的款項,而可運用的款項的比例,須是假使該款項

是以股息的形式分派,有關成員便會有權收取的款項的比例。

(3) 董事可作出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安排,包括發出不足一股股份的證明書、作現金付款,或採取調整至整數政策,

以在可發行不足一股股份或不足一個單位的債權證的情況下,調整成員之間的權利,惟該等安排須是作出該項調整所必需的。

第 6 部 雜項條文

第 1 分部 — 公司與外間的通訊

80. 須使用的通訊方法

(1)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根據本《章程細則》由本公司 (或向本公司)送交或提供的任何東西,可按《條例》

第18部中就《條例》規定由本公司 (或向本公司)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資料的任何方式,送交或提供。

(2)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就董事作出決定一事而向該董事送交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亦可按該董事已要求

的、在當其時向該董事送交或提供上述通知或文件的方式,送交或提供。

(3) 某董事可與本公司協定,以某特定方式向該董事送交的通知或文件,須當作已在它們送交後的一段指明的時間內

接獲,指明的時間須少於48小時。

19

第 2 分部 — 行政安排

81.

公司印章

(1) 使用法團印章,僅可按董事授予的權限進行。

(2) 法團印章須屬一個金屬印章,印章上以可閱字樣,刻有本公司名稱。

(3)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董事可決定如何使用法團印章或正式印章,及使用法團印章或正式印章的形式(不論正

式印章是供在香港以外地區使用,還是供在證券上蓋印)。

(4) 除非董事另有規定,否則如本公司有法團印章,而該印章經用作在某文件上蓋印,該文件亦須經最少1名董事及

1名獲授權人士簽署。

(5) 就本條而言,獲授權人士是 — (a) 本公司的任何董事; (b) 公司秘書;或 (c) 獲董事授權簽署經法團印章蓋印的文書的人。

(6) 如本公司有供在香港以外地區使用的正式印章,則董事須有決定授權在某文件 (或某文件所屬類別的文件)上使用

該印章,方可在該文件上蓋上該印章。

(7) 如本公司有供在證券上蓋印的正式印章,則只有公司秘書或獲公司秘書授權在證券上蓋上該印章的人,方可在證

券上蓋上該印章。 沒有查閱帳目及其他紀錄的權利

任何人均無權僅憑成員的身分,查閱本公司的任何帳目或其他紀錄或文件,但如獲 — (a) 成文法則; (b) 根據《條例》第740條作出的命令; (c) 董事;或 (d) 本公司的普通決議, 賦予查閱權限,則屬例外。

核數師的保險

(1) 董事可決定就以下法律責任,為本公司的核數師或本公司的有聯繫公司的核數師,投購保險,並保持該保險有效,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a) 該核數師因在履行核數師職責的過程中,在與關乎本公司或該有聯繫公司 (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疏忽、失責、

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 (欺詐行為除外)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對任何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或

(b) 該核數師就針對該核數師提出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進行抗辯而招致的法律責任,而該法律程序是針對

該核數師在履行核數師職責的過程中所犯的、關乎本公司或該有聯繫公司 (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包括欺詐行為)而提出的。

(2) 在本條中,凡提述履行核數師職責,即包括履行《條例》第415(6)(a)及(b)條指明的職責。 清盤

(1) 如本公司清盤,而在償付在清盤中經證明的債項後,留有餘數,清盤人 —

(a) 可在獲得規定認許下,將本公司的資產 (不論該等資產是否包含同一類財產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按其原樣

或原物,在成員之間作出分配,並可為此目的,為將會如此分配的財產,訂出該清盤人認為公平的價值;及

(b) 可決定如何在成員或在不同類別的成員之間,進行該分配。

(2) 清盤人可在獲得規定認許下,為了分擔人的利益,將上述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按清盤人 (在獲得規定認許下 )

認為適當的信託安排,歸屬予受託人,但任何成員不得被強迫接受任何帶有法律責任的股份或其他證券。 (3) 在本條中 —

規定認許 (required sanction)指本公司以特別決議所作的認許,及《條例》所規定的任何其他認許。

82. 83.

8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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