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2014中文版(4)
42.
(2) 即使其他人 —
(a) 並非本公司成員;或
(b) 雖是本公司成員,但無權就成員大會行使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的主席仍可准許該人出席成員大會,及於會上發言。
延期
(1) 如在成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半小時內,未有達到法定人數的人出席該大會 — (a) (如該大會是應成員的請求召開的)該大會即須散會;或 (b) (如屬其他情況)該大會延期至下一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和地點舉行,或延期至董事決定的其他日期,
在董事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
(2) 如在經延期的成員大會的指定舉行時間過後的半小時內,未有達到法定人數的人出席該大會,親身出席或由代表
代為出席的成員的人數,即構成法定人數。
(3) 如符合以下情況,主席可將有達到法定人數的人出席的成員大會延期 — (a) 該大會同意延期;或
(b) 主席覺得,為保障任何與會人士的安全,或為確保會上事務獲有秩序地處理,有必要延期。 (4) 如成員大會作出延期指示,主席即須將該大會延期。
(5) 主席將成員大會延期時,須指明成員大會延至何日何時,及在何地舉行。 (6) 經延期的成員大會,只可處理該大會於延期前未完成的事務。
(7) 如成員大會延期30日或多於30日,則須發出延期的成員大會的通知,如同須發出原本的成員大會的通知一樣。 (8) 如成員大會延期少於30日,則無需發出延期的成員大會的通知。
第 2 分部 — 於成員大會上表決 表決的一般規則
(1) 交由成員大會表決的決議,須以舉手方式表決,但如有按照本《章程細則》妥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屬例外。 (2) 如在成員大會上表決票數均等,則不論表決是以舉手還是投票方式作出,大會主席均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3) 如在成員大會上,以舉手方式就某決議表決,則由主席作出的 — (a) 指該決議已獲通過或未獲通過的宣布;或 (b) 指該決議是獲特定多數通過的宣布, 即為該事實的確證,而無需證明所錄得的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票數的數目或比例。 (4) 在會議議事紀錄內的關乎上述宣布的記項,亦為該事實的確證,而無需加以證明。
錯誤及爭議
(1) 凡某人在成員大會上作表決,則除非對該人的表決資格的異議,是在該大會 (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上提出的,否
則該異議不得提出。表決如未有在成員大會上遭推翻,即屬有效。 (2) 任何異議均須交由成員大會的主席處理,主席的決定屬終局決定。
要求投票表決
(1) 以投票方式就某決議表決的要求,可在以下時間提出 — (a) 在將表決該決議的成員大會舉行之前;或 (b) 於成員大會上,以舉手方式就該決議表決的結果宣布之時或之前。 (2) 以下人士可要求就某決議投票表決 — (a) 大會主席; (b) 最少2名親身或由代表代為出席成員大會的成員;或 (c) 持有於成員大會上有表決權的全體成員的總表決權的最少5%,並親身或由代表代為出席成員大會的任何
成員。
(3)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視為有授權有關代表要求或參與要求就某決議投票表決。 (4) 就某決議投票表決的要求,可以撤回。
成員持有的票數
(1) 在成員大會上就某決議舉手表決時,每名以下人士均有1票 — (a) 親身出席的成員;及 (b) 獲有權就該決議表決的成員妥為委任並親身出席的代表。 (2) 如某成員委任多於1名代表,該等代表無權就有關決議舉手表決。 (3) 在成員大會上就某決議投票表決時 — (a) 每名親身出席的成員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股份,均有1票;及 (b) 獲某成員妥為委任並親身出席的代表就該委任所關乎的每一股股份,均有1票。 (4) 本條的效力,不得抵觸附於任何股份或股份類別的任何權利或限制。
43.
44.
45.
46.
14
47.
48.
49.
50. 51.
股份聯名持有人的表決
(1) 就股份聯名持有人而言,只有由有作出表決而排名最先的持有人作出的表決 (及任何由該持有人妥為授權的代表
作出的表決),方可獲計算在內。
(2) 就本條而言,股份持有人排名的先後,取決於有關聯名持有人在成員登記冊上的排名次序。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員的表決
(1) 如某成員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則不論是舉手或投票表決,該成員均可由其受託監管人、接管人、監護人,或
由原訟法庭所指定屬受託監管人、接管人或監護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決。
(2) 上述受託監管人、接管人、監護人或其他人,均可在舉手或投票表決中,由代表代為表決。
代表通知書的內容
(1) 代表的委任須藉符合以下說明的書面通知(代表通知書 )作出,方屬有效 — (a) 該通知述明委任該代表的成員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該通知識別獲委任為該成員的代表的人,及該項委任所關乎的成員大會; (c) 該通知經認證,或經他人代該成員簽署;及 (d) 該通知按照本《章程細則》,及按照該大會的通知所載的指示,交付本公司。 (2) 本公司可規定代表通知書以某特定形式交付,並可為不同目的,指明不同的形式。
(3) 本公司如規定或容許以電子形式,交付代表通知書予本公司,則可規定代表通知書的交付須按本公司指明的保安
安排,妥為保護。
(4) 委任某代表的代表通知書可指明,該代表將如何就關乎成員大會上處理事務的 1 項或多於 1 項決議表決(或指明
該代表不得就該等決議表決)。
(5) 除非委任某代表的代表通知書另作說明,否則該通知書須視為 — (a) 容許該代表有酌情決定權,決定如何就任何交由有關成員大會表決的附帶或程序事宜的決議表決;及 (b) 不但就某成員大會本身委任該人為代表,亦在該大會延期的情況下,就該經延期的大會,委任該人為代表。 代委任代表的成員,簽立代表委任文書
如代表通知書未經認證,它須隨附書面證據,證明簽立有關代表委任文書的人,有權代作出有關委任的成員,簽立該文書。
代表通知書的交付,及撤銷代表委任的通知
(1) 除非在以下時間之前,代表通知書已送抵本公司,否則該通知書屬無效 — (a) (如屬成員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的48小時;及 (b)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48小時後進行 )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24小時。
(2) 根據代表通知書作出的委任,可被撤銷。撤銷的方法,是向本公司交付書面通知,該通知須由發出(或由他人代為
發出)該代表通知書的人發出,或由他人代該人發出。
(3) 除非在以下時間之前,撤銷上述委任的通知已送抵本公司,否則該通知屬無效 — (a) (如屬成員大會或經延期的成員大會)舉行該大會的指定時間前的48小時;及 (b)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48小時後進行 )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24小時。 成員親身表決影響代表的權力
(1) 如就股份委任代表的成員作出以下作為,則該代表就有關決議具有的權力,須視為已被撤銷 — (a) 親身出席決定該決議的成員大會;及 (b) 就該決議而行使該等股份所附的表決權。
(2) 即使有效的代表通知書,已由有權出席成員大會或在成員大會上發言或(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表決的成員向本公司
交付,或已代表成員如此交付,該成員仍然就該大會或經延期的該大會享 …… 此处隐藏:71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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