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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分制(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2
导读: 六、课程(模块)考核与成绩记载 1、课程(模块)考试程序和办法按《合肥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执行。 2、考核以百分制或五分制成绩记载,百分制与五分制的换算为:优(85—

六、课程(模块)考核与成绩记载

1、课程(模块)考试程序和办法按《合肥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合肥学院考试试卷管理办法》执行。

2、考核以百分制或五分制成绩记载,百分制与五分制的换算为:优(85—100分)、良(84.9—75分)、中(74.9—66分)、及格(65.9—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3、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模块)均须经过考核。所有课程(模块)不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模块)学分。成绩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七、辅修、双学位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或者选修校内其它专业课程。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院校的学生,申请辅修双专业按照《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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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习年限与毕业要求

1、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3至7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2、凡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并符合其他毕业条件,即可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3、本科生在学满三年,并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提前毕业。 九、附则

1、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关学分规定的条款只适用于2011级以后的学生,2011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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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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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院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对留学生和对外合作专业的学生学位申请,因对方学制差异,也可在十二月受理。每位学生只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次。

第七条 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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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申诉,由院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11级实施学分制专业的本科生开始执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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