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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学分制(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2
导读: 各系应在每年六月底完成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学生毕业时,应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内容,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十条 取得本科

各系应在每年六月底完成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学生毕业时,应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内容,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十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按《合肥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审核授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在应毕业年份未达到毕业条件,可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可以来院申请重修,由原所在系按照教务处要求,安排重修。结业生经重修后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凭工作单位或当地政府出示的书面鉴定材料,表明确已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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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良好,应当解除察看,按个人申请、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的程序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应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2011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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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院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在合肥学院学习期间,遵守《合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

中外合作培养模式:1.5+1.5(专科)、2+2(本科)、2+3(本科)、3+1(本科)和0.5+0.5+3(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院完成规定课程(模块)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0.5+0.5+3的模式为:在我院学习半年,到国外学习半年,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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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再回国学习3年)。

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院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院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学习一年后再强化学习一年)后,赴合作院校进行本科学习。

第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模块)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系(院)和外事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院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我院学习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攻读本科学位。出国学生可申请保留合肥学院学籍,但须将所学课程(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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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非语言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如果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则应转入非对外合作培养的相应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无相应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七条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语言强化学习后,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通过或未获得出国签证,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若无相应专业,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

第八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的学习而回国,自出国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回合肥学院继续完成学业,经学院批准后转入非对外合作的相应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的学习而回国,在学籍保留期内可申请恢复合肥学院学籍。经学院批准后在保证学业连续的情况下到相应专业和相应年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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