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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集中供热管理实施办法(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1
导读: 以房产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四)对于没有房产证或虽有房产证但房产证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存在较大差异的,以双方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实测

以房产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四)对于没有房产证或虽有房产证但房产证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存在较大差异的,以双方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第六十三条 建筑层高附加费的计算:

(一)对于安装使用集中供暖的非居民用房,单层楼层高度超过3.2米的,以建筑物超高部分建筑面积为准,每超过1米加收20%的用热费,不足1米按1米计算。

(二)超高工业厂房内搭建的有采暖设施的用房,收取搭建面积用热费,不再重复计算超高附加费。

第六十四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六十五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维修养护责任具体划分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自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分界点至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与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分界点为: (一)新建工程以入户关断阀用户端为界;

(二)既有建筑改造及老旧小区发展的以锁闭阀为界。 第六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六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从热费中按照8%比例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七十一条 供热企业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隐患和故障时,供热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上报供热主管部门。

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安全使用义务。

第七十二条 供热工程地下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对施工日期、管线位臵、管线长度等详细信息进行存档,并上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企业,并由供热企业进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建立供热应急机制。市供热主管部门积极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企业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组建专业抢修队伍,贮备或租用各种材料及大型应急设备,实现资源共享。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快速解决突发事件。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臵工作。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臵、用热计量装臵和室内温度调控装臵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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