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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标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5
导读: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 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行为,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制定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

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行为,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火灾隐患,是指《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确定的火灾隐患。

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等。

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可参考《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具体实际来决定。

第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后,应将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具体事实、违反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的条款、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的危害、拟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等,在自检查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报

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接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由防火、建审、法制等岗位的技术人员参加的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会。集体讨论应围绕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确定依据、隐患整改的易难程度以及期限等展开充分的讨论,必要时可到火灾隐患单位进行实地勘验。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因出差、休假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其他领导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过程中若涉及到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未提及的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可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视情邀请安监、建设、城建、规划、燃气、建筑设计、石油化工、供电等相关部门或上级消防机构中、高级技术人员参加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

第九条 确定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会应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集体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期限后,承办人应及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同意延期的,应按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延期期限。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后,应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第十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确定和整改等有关情况,应自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含消防科)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对下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受理和查处:

(一)群众来信、来电或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举报、投诉的案件;

(二)来人来访举报、投诉的案件;

(三)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转、交办的案件和其他部门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通过其他方式举报、投诉的案件。

匿名举报、投诉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且发生地及当事人等情况清楚的匿名信,应立案查办或转办。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举报、投诉案件执行以下工

作程序:

(一)登记。接到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受理人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中详细记录举报、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投诉方式、受理时间、受理人姓名和举报投诉内容。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登记后,应当及时报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依法及时办理,或批转、移交有关公安消防机构查处;不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管辖权限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批准后,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举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查处。受理举报、投诉违法行为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组织查处,办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核实的举报、投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时提出查处意见,报公安消防机构行政首长审定。查处情况应详细填写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中。

(四)告知。具体负责办理的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采用电话、函告等方式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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