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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水运工程项目,以及由省政府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按照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监督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可按照不同招标阶段分别成立监督组。

第十一条 监督组一般由技术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组成,其中监督组成员中至少各有一名技术监督人员和监察监督人员。对于技术复杂或重大的项目,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参加监督组。

监察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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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察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监督人员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人员为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场管理的人员,行政监督人员需要参加监督组的,应与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一同前往评标(或评审)现场,共同抽取评标(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监督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的招标投标工作内容和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的安全保密和评审人员的工作行为,对评审资料应进行随机抽查,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合法;对评审过程中涉及专业的相应部分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对专家打分出现的明显不平衡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

(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出具监督报告,逐页签字,与招标资料一同备案和存档。

(五)监察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程序和纪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评标内容、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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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工作等。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评标分别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成立评标工作清标小组。

清标小组成员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清标必须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每专业组成员中应保证至少有一名专家。清标小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清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一般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划分最大标段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潜在投标人总数超过20家的,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各招标阶段随机抽取的专家中,同一单位的专家数量不得超过抽取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清标小组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的国、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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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改建工程、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以上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省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从国家、省或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此类项目的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市设立的监督员库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相应交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可由招标人采取相对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相对随机抽取方式是指评标专家应在招标人需要专家数量三倍以上的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现场进行。招标监督组和招标人的通讯工具由监察监督人员统一保管后方可开始抽取;被抽取专家应坚持“当天抽取,当天集中”的原则到达现场,外省专家到达现场时间不宜超过二十四小时;被抽取专家全部到达现场前,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不得离开专家抽取现场。

第十六条 参加招标评标活动的专家和监督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清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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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符合(二)、(三)、(四)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招标评标监督活动。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和监督员库中的每位评标专家、监督员在同一年度内参加本省评标、监督活动不得多于五次。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主要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和说明资料、开标记录、清标原始记录、清标报告、专家打分原始表、评标报告、专家抽取记录、招标工作报告、监督报告、投诉举报处理资料、网上公示和公告资料、定标会议纪要、其他备案资料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档案材料内容清单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包括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情况和评标报告材料)及相应备案表应按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要求的时限内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有关格式见附件二、三、四。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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