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5.11)(3)
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监狱、看守所押送罪犯前,应当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取得联系,共同拟定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三条 对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属于本县(市、区)管辖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其与社区矫正决定、裁定机关联系,并及时书面通知决定、裁定机关。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通过其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等途径组织查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抄送决定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同时抄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第四十五条 罪犯服刑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地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本省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接到服刑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司法所要作出书面鉴定,保外就医人员需附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文件,通报原监狱、看守所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七日,应当作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司法所。逾期未作出决定,监狱、看守所也未书面说明原因的,终止社区矫正,监狱、看守所应当立即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节 矫正宣告
第四十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应当及时组织社区矫正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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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社区矫正宣告在司法所进行,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外,社区矫正宣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宣布宣告纪律;
(二)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宣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三)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四)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
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到场。
第四节 矫正小组
第四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由社区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员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五十条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矫正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二)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三)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四)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五)根据司法所需要,协助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指导、督促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矫正责任书的内容,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措施。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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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应当及时给予调整。
第五节 矫正方案
第五十二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应当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制定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矫正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的措施;
(四)对适用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明确禁止令执行内容、监管责任人、监管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评估及调整。
第五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社区矫正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矫正方案经司法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制定矫正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阅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表现和思想动态,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属、邻居、村(居)委会、原单位(学校)的有关人员,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事实、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做到基本情况明了,基本事实清楚;
(二)根据走访了解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程度、利益需求、心理行为、素质缺陷等进行综合分析,找出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的症结和可能影响矫正进行的问题所在,确定矫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三)在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拟定矫正方案。
第五十五条 矫正小组应当定期通报、分析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情况;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矫正方案的调整由矫正小组组长提出,经矫正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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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分类管理
第五十六条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矫正期限、入矫时间、风险等级、悔罪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实行严管、普管、宽管分类管理。不同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矫正措施。
第五十七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不同管理类别应当由矫正小组组长提出,经矫正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布,并可以在司法所张榜公示。
第五十八条 管理措施应当宽严适度,管理类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管理类别调整应当依次进行,一次调整二个等级的,应当经矫正小组集体研究,并报司法所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报告
第五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第六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报告三种形式。书面报告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送至司法所;口头报告应当在司法所或者指定地点进行。社区服刑人员以口头、电话形式报告的,司法所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十一条 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书面报告一次;适用普管的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 …… 此处隐藏:233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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