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5.1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额保障制度,按社区服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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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第二章 机构队伍
第七条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大队),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系。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人民警察和执法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
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人民警察,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由政法专编的公务员担任,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持省司法厅统一核发的社区矫正执法证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具有社工资质或者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承担联系沟通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
第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要、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 (三)体罚、虐待、侮辱社区服刑人员的;
(四)滥用监管措施,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或者执行变更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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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第十三条 县(市、区)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场所,保障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的开展。
社区矫正场所设置矫正宣告室、定位监控室、教育培训室、心理矫治室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接收宣告、电子定位、集体学习、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过渡性、临时性食宿服务,对有违法犯罪风险、可能妨害公共秩序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学习和教育。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二)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服刑人员做好衔接;
(三)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四)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六)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七)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 (八)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诉;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判决、裁定、决定进行审查监督; (二)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进行监督;
(三)依法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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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进行监督;
(五)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执行环节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七)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且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二)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服刑人员做好衔接;
(三)及时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有余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作出处理;
(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助; (五)依法及时追捕在逃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查找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
(六)依法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及时羁押或者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三)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服刑人员做好衔接;
(四)定期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考察,视情况对假释人员开展回访;
(五)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 此处隐藏:20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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