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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刑法 王五故意伤害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3
导读: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五、王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五、王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五的基本情况?

王五:我叫王五,男,1985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审:被告人王五,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五:2003年9月5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二的基本情况?

王二:我叫王二,男,1984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审:被告人王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二:2003年9月5日收到。

审: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王二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

、 、 组成,由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 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王五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王五辩护,受第二被告人王二委托,浙江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王二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王二: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五: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王二,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二: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王五,男,1985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八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3年5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二,男,1984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3年5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王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3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五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王五索要钱财,王五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王五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甲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5月1日上午,王五邀其堂兄王二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王二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李四碰到,张三当即要求王五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王二在被李四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李四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乙经营的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王五进行殴打时,王五抓起王二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甲、乙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二在被被害人李四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王二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五、王二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

。公诉六卷第18页 审: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王二:听清楚了。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王二退庭候审。

(王二退出后)被告人王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王五: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五,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李四是否认识?

王五:不认识。

公: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王五: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公:那5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五: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4月29日发生的事告诉了王二,叫他陪我一起去。

公:你继续讲下去?

王五:我和王二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李四,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公:当时王二在干什么?

王五:他想过来帮我,但被李四拦住了。

公:李四有没有打王二?

王五:李四拦住王二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公:那李四是怎么被王二刺伤的?

王五: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李四已经倒在地上了,王二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李四,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公:接着讲。

王五:我听到李四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 …… 此处隐藏:1466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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