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1.依据标准 GB1534-1986、GB1535-1986、GB1536-1986、GB1537-1986、GB10464-1989、GB2716-1988、GB2760-1996、GB7718-1994等标准。
2.标签检查内容为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质量标准代号,质量等级,产品名称等。
注:1.依据标准 GB/T13103-1991、GB15197-1994、GB/T7653-1987、GB/T7654-1987、GB/T9849.1-1998、GB/T9849.2-1988、GB/T9849.3-1988、GB/T9849.4-1988、GB/T17756-1999、GB/T17757-1999、GB7718-1994等标准。
2.标签检查内容为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质量标准代号,质量等级,产品名称等。
食用植物油检验规定
1 检验依据
GB1534-1986《花生油》、GB1535-1986《大豆油》、GB1536-1986《菜籽油》、GB10464-1989《葵花籽油》、GB/T7653-1987《大豆色拉油》、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7-1999《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GB2716-19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3103-1991《色拉油卫生标准》、GB15197-19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 2 抽样
2.1 抽样原则:按企业所申报食用植物油发证产品品种,每个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样品不重复抽取。 2.2 抽样方法、地点和要求
检验样品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审查组在生产条件审查时按规定抽样,或者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检验机构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按GB/T17756-1999标准中6.1.2进行抽样。散装样品按照GB/T5524-1985标准进行抽取,每批次样品数量为2kg, 1份检测,1份备查。样品由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位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并填写抽样工作单(见附件3-6)一式3份,其中1份交检验单位,1份由被抽样企业存档,1份交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抽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审查组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3 检验项目:见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中的规定。 2.4包装标识:标签、净含量、标明是使用食品添加剂。 2.5 判定原则
1.合格品:检验项目都符合标准规定的。 2.不合格品:检验项目中有1项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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