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专题二 农民工养老保险
农民工养老保险专题
一、农民工就业现状及特点 二、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几种”典 型模式(讨论每种模式的优缺点)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就业的现状及特点(一)规模逐渐增大,是城市经济建设的重要 力量。中国外出农民工已达1亿2000万人,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达2亿人。
(二)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 (三)收入水平总体偏低 (四)职业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 (五)社会保障制度缺失 如何让这个庞大的群体的权益得到保护? 尤其,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个群体的养老问题?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几种典型模式 (一)深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城保模 式) (二)重庆农民工养老保险(融入型模 式) (三)北京农民工养老保险(独立型模 式) (四)上海农民工养老保险(综合性保 险模式)
(一)深圳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摘要)1、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 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 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 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 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 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 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2、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 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 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 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 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 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 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 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 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3、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 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 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 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 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 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 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 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二)重庆农民工养老保险1、缴费机制: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 同缴纳。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
养老保 险费。 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总额核定;农民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 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 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 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属于参保 缴费范围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之和乘以10%计缴;农民工个 人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5%计缴。
2、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为农民工缴费基数的 14%。其中,5%为个人缴费部分,9%为用人单 位缴费划转部分。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共济基金主要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中,按农 民工缴费基数的1%划入;用于个人账户资金不 足时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
3、养老保险金发放。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 (15年)及其以上的,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 批准之月起按月发给农民工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个人 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照同期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 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 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15年)的, 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 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
4、养老保险的转移: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与本市行政 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不转移基金;与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的,其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管,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待国 家确定跨省(区、市)转移办法后,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取得农民工本人同意后, 也可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
(三)北京农民工养老保险 1、缴费机制: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 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 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 后随
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待遇发放: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 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 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 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 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 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 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 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3、养老保险的转移: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 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 险关系,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 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 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 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 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四)上海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办法 1、缴费机制: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 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 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 的缴费比例为7.5%。
2、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
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 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 府批准后执行。
2、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 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 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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