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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22
导读: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典型案例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丰城市华荣矿业有限公司雇请被告万 里波看守煤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典型案例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丰城市华荣矿业有限公司雇请被告万 里波看守煤场。同年,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公司的同意下擅自将 煤场的煤块、原煤卖给他人。后该事实被原告公司发现,被告万 里波又谎称没有收到煤款。2005年12月18日原、被告经结算, 被告欠原告公司煤款121825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公司, 后经原告公司催讨,被告分文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公司的煤块、原煤卖给他人, 其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煤款121825元属不当得利。被告没有 及时将该款返还原告公司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在本案中 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所要求被告返还煤款121825元及承担相应 利息的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限期返还并承担该款项 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徐春荣,载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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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 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所谓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得益 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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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一) 一方受有利益 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 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 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 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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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 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 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极受有利益,是指财 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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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他方受有损失 二

这里的所谓损失, 这里的所谓损失 , 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 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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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方受到利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三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 是指他方的损 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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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没有合法根据 四

没有合法根据, 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 没有合法根据 , 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 。 合法 根据,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 根据,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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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一 给付是一方将具财产利益移转给另一方。 给付是一方将具财产利益移转给另一方。 但若当事人一方为实现给付的法律目的而为给付行 而其法律目的又欠缺时, 为 , 而其法律目的又欠缺时 , 则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 的利

益就是无合法根据的。 的利益就是无合法根据的。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 以下几种情形: 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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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这是指一方为履行自已的 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义务而向受益人给付,但该义务自始就不存在。 义务而向受益人给付,但该义务自始就不存在。又称为非 债清偿。 债清偿。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给付, 给付的目的未达到。当事人为一定目的而为给付, 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未达到时, 但其目的因某种原因未达到时,因该给付取得的利益也就 是无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 是无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当事人一方给付原是有法 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律目的的,但于给付后该法律目的不存在时, 律目的的,但于给付后该法律目的不存在时,因给付而取 得的财产利益也就成为无法律原因受益。 得的财产利益也就成为无法律原因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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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二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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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罗女士称,她与程先生并不认识,两人因一张银行卡“结缘”。她曾拾到一 张程先生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2008年10月13日,她委托朋友存款, 在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后发现朋友错将3500元存入程先生的卡中,且存款 即时到账无法取消该笔交易。罗女士经查询,得知卡的主人是程先生,但她 无法找到程先生。 罗女士无奈,诉诸法律,将程先生起诉,她认为程先生获得的这笔存款属 于不当得利,故要求他返还。同时,她认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月坛南街支 行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经法院公告传唤,程先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判。银 行则辩解称,业务员在办理业务中并没有任何过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罗女士一方错将拾到的银行卡视为自己的,因此误存入款 项

,虽其自身存在过失,但程先生得到的这3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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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标的范围,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标的范围 , 也就是受益人返 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 还义务的范围。 意而不同。 意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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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一 受益人为善意, 即受益人不知情, 受益人为善意 , 即受益人不知情 , 是指受益人于取 得的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 得的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形 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 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 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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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二

受益人为恶意, 又称受益人知情, 受益人为恶意 , 又称受益人知情 , 是指受益人于受 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 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 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 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 在,也应全部返还。 也应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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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 三 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

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 面嗣后为恶意时, 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 , 面嗣后为恶意时 , 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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