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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6
导读: 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试行)》实施细则 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要求坚持实事求是

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试行)》实施细则

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实施细则规定,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干部具有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等情形者,将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实施细则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品行不端等情形者,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通知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

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实施细则》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二)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程序为: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此处隐藏:29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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