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常行初字第141号 - 原告朱泽汉等25人不服被告石门县人民政
(2009)常行初字第141号 - 原告朱泽汉等25人不服被
告石门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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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行初字第141号
原告朱泽汉,男。
原告贺翠珍,女。
原告朱盛文,男。
原告朱国欣,男。
原告朱盛海,男。
原告朱盛书,男。
原告贺艮香,女。
原告朱泽秋,男。
原告朱盛清,男。
原告朱国庆,男。
原告朱盛桃,女。
原告夏冬支,女。
原告王香芝,女。
原告刘玉庭,男。
原告朱梅林,男。
原告朱玉峰,男。
原告宋玉珍,女。 行政判决书
原告朱华初,男。
原告朱盛明,男。
原告贺碧云,女。
原告朱久林,女。
原告朱自才,男。
原告朱松林,男。
原告朱自国,男。
原告朱盛柱,男。
诉讼代表人朱泽汉,男,**年**月**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朱松林,男,**年**月**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朱自才,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作礼,男。
被告石门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琦明。
委托代理人陈金海,男。
委托代理人尹昌俊,男。
第三人石门县夹山镇汉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仕林。
委托代理人郑建新,男。
原告朱泽汉等25人不服被告石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门县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朱泽汉、朱自才、朱松林,委托代理人
唐作礼,石门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金海、尹昌?⒌谌姆耸畔丶猩秸蚝悍岽宕迕裎被岬砣撕肆值酵ゲ渭铀咚稀1景赶忠焉罄碇战帷?2009年9月30日,原告朱泽汉等25人向被告石门县政府提交《请求依法确认“大山园艺?蓖恋厮腥ê褪褂萌ǖ纳昵胧椤罚肭笫畔卣婪恚鹆钍畔丶猩秸蚝悍岽宕迕裎被?以下简称汉丰村委会)归还“大山园艺?蓖恋厮腥ê褪褂萌āJ
?007年5月因合村并组,与该镇临近村汉丰村合并为汉丰村,
原夹山镇汉阳山村第1、2、3、4、5、6村民小组合并为大溶村民小组,为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重新提交申请书,变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告知书》于同月16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交申请书。石门县政府对朱泽汉等25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石政决字[2009]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石门县政府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以下证据材料:
1、2009年10月28日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拟证明石门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朱泽汉等25人的申请的理由和送达给朱泽汉等25人的时间;
2、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建议书、《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拟证明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于朱泽汉等25人的申请建议不予受理,以及所依据的理由和送达给申请人的时间;
3、石门县夹山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夹发[2007]7号文件各一份,拟证明2007年5月,石门县夹山镇原汉丰村和汉阳山村合并成汉丰村,原汉阳山村第1至6村民小组合并为大溶村民小组的情况;
4、朱泽汉等25人向石门县政府提交的请求依法确认“大山园艺?蓖恋厮腥ê褪褂萌ǖ纳昵胧椋约跋喙刂ぞ莶牧细饕环荩庵っ髦煸蠛旱?5人不符合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所
有权权属争议的主体资格。
原告朱泽汉等25人诉称:原告居住地石门县夹山镇汉阳山村第3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承包经营使用的宅基地、水田、旱地、自留地、自留山、堰塘、果树橘园是1952年土地改革分得。1982年、1995年两轮发、承包时,均由原生产队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权属没有改变为村集体所有。2000年石门县夹山镇汉阳山村经济联合社将原告所在的第3村民小组与第2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大山园艺??0亩橘树注册为10亩面积出租给第1组村民贺家海经营使用20年。2000年10月1日,贺家海取得了《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证书》。原告知悉后,即进行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救济自己的权益。2008年被告石门县政府方将石集有(2004年第0078号)所有权证书变更为:“该宗地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具体权属被告已口头承诺可以另行确认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据此又多次向被告申请将“大山园艺?蓖恋厮腥ê统邪ㄎ尢跫榛垢娴拇迕裥∽楹驮妫?009年9月2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
桓媸畔卣シㄗ提出申请依法确认“大山园艺?蓖恋厮腥ê褪褂萌ǖ氖槊嫔昵耄鞒鍪鲎?2009)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故意损害原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石门县政府作出的石政决字[2009]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大山园艺?蓖恋厮腥ê统邪髟嫦碛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00年石门县政府颁发给贺家海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证书》一份,拟证明朱泽汉等25位原告有资格提出申请;
2、(2009)常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大山园艺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3、2004年12月31日的土地所有权证书一份,拟证明“大山园艺?
蓖恋卦诟梅菟樵婕逅泻透
腥ㄖな樵孛鞯姆段е冢米谕恋厥歉髟嫠校?4、2009年9月14日,石门县政府和石门县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承诺》一份,拟证明石门县政府、石门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的争议进行审查;
5、夹山镇汉阳三组土地到户花名册一份,拟证明1982年和1995年各农户分得大山园艺场的土地情况。
被告石门县政府辩称:1、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07年5月,夹山镇原汉丰村和汉阳山村合并为汉丰村,原汉阳山村第1至6村民小组合并为大溶村民小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故夹山镇原汉阳山村第3村民小组25人并不能代表现在的大溶村民小组主张集体土地所有权,所以申请人应当是大溶村民小组;2、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夹山镇原汉阳山村第3村民小组朱泽汉等25人不符合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资格,并告知朱泽汉等25户村民更正申请人,但各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正,遂向答辩人报送《不予受理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答辩人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朱泽汉等25人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请求法院维持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朱泽汉等25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汉丰村委会述称:朱泽汉等25人的申请主体资格不适格,朱泽汉等25个村民不能代表大溶村民小组,大山园艺场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村里出资组建,统一经营管理的园艺?1桓孀?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自己出具的“证明”及大溶村民小组农户花名册各一份,拟证明石门县夹山镇汉丰村大溶村民小组,由原汉阳山村第1至6村民小组合并而成,现有农户188户、人口636人。原汉阳山村第3村民小组有36户122人的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材料1、
2、3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与中央文件相抵触;对第三人所举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体制改 …… 此处隐藏:444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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