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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里斯本条约_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1
导读: ①性,减少欧盟中大国在制度外、二 《,涉及CFSP。委员会和议会在CFSP领域内不享有决策的权力。尽管如此,条约第17条的相关规定还是扩大了使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范围,由于条约对QMV机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根本的改变,因

①性,减少欧盟中大国在制度外、二 《,涉及CFSP。委员会和议会在CFSP领域内不享有决策的权力。尽管如此,条约第17条的相关规定还是扩大了使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范围,由于条约对QMV机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条约对CFSP的决策机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QMV机制变化上,以及由此引发的建设性弃权以及加强合作程序的相应变化。

(一)有效多数表决机制运用范围的扩大

QMV问题是历次政府间会议争论的焦点,但是面对扩大的欧盟,想要提高其效率,唯有提高QMV的适用范围,并寻求简单易行的QMV标准。经历了成员国之间的艰苦谈判之后,《里斯本条约》对QMV机制的标准进行了根本改革。有效多数的标准确定为成员国数量的55%,不得低于15国和65%的欧盟人口,同时规定阻断少数(blockingminority)的成员国必须不少于4国。有观点认为新的标准对于公众来说更加透明、易于理解,也能反映成员国之间的平等,体现了民主制的原则;也有观点对文本最后所确定的双重多数持批评态度,认为为“阻

②断少数集团”的出现提供了方便。

尽管《里斯本条约》对于QMV机制在CFSP领域的扩大使用同样是附加条件的,例如第17条规定:“当部长理事会的一位成员宣称由于本国政策方面重要的、宣示的原因反对部长理事会以QMV机制通过决议,则表决不得进行。联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应与该国进行密切磋商,寻找该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如果磋商没有成功,部长理事会应以QMV机制表决,请求欧洲理事会以

①“TheConventionontheFutureofEurope”,p.351

②“EuWatch”,No.1,December2004,http://www.diis.dk/sw8099.asp-9k.

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决议。”但是与原条约的相关性规定相比,《里斯本条约》还是扩大了CFSP领域QMV的使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下述两条规定中:(1)欧洲理事会根据第10B条(1)款的规定,在根据欧盟的战略利益和战略目标作出的欧盟决议的基础上,部长理事会就联盟的行动和立场作出决议时;(2)欧洲理事会主动提出的具体要求或高级代表本身的动议,建议,QMV机制。目前,,里斯本条约》“建立在欧洲理事会所,欧盟的行动和立场,都可以运用QMV机制”的规定,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事实上赋予了各成员国首脑会议最终就QMV进行谈判的空间,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QMV扩大使用的可能性,提高了QMV机制的灵活性。重要的是上述第(2)项规定,可以解读为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欧盟高级代表的建议,理事会可以运用QMV机制决议。”原条约中没有对应条款。该条规定事实上赋予了高级代表在QMV机制运用中仅次于欧洲理事会的发言权。最后,《里斯本条约》第17条还规定,欧洲理事会可以一致通过决议,部长理事会在除了上述情况之外,以QMV机制通过决议,为QMV的进一步扩大留有余地。

(二)对加强合作程序的调整

《里斯本条约》中有关加强合作(enhancedcooperation)的规定体现在第10条以及第280D条中。前者对加强合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加强合作的目的、加强合作必须尊重的原则以及加强合作的启动程序等。上述规定与《尼斯条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后者则详细规定了不同领域内加强合作程序的启动,例如,欧盟成员国欲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内启动加强合作程序,“需向部长理事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还应该提交给欧盟高级代表和委员会。高级代表就加强合作的建议是否与联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一致提出意见,委员会应该就加强合作的建议是否与联盟其他政策一致提出意见,同时还应该告之欧洲议会,对是否批准加强合作由理事会按一致同意方式表决。”《尼斯条约》27C条的相关规定是:“寻求加强合作的成员国应向理事会正式提出要求,该要求被转至委员会和议会以便使其知悉。委员会就加强合作的倡议是否与联盟政策一致提出建议,最终,理事会对是否可以启动加强合作程序以有效多数表决。”“加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73强合作程序仅限于联合行动和共同立场的执行,不能运用于具有军事和防务意义的领域”。对比《里斯本条约》和《尼斯条约》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最大的不同是,虽然《里斯本条约》没有就CFSP领域内加强合作的范围进行限定,但将《尼斯条约》中启动加强合作程序的表决机制由QMV更改为全体一致。事实上,《里斯本条约》对加强合作程序的运用并没有扩大,27的启动应该是更加困难。此外,《里斯本条约目要求也相应提高。《尼斯条约》,9,。《,同时在欧洲安全和防务政策EuropeanSecurityandDefensePolicy,以下简称ESDP)领域内引进了永久结构性合作(permanentstructuredcooperation)概念。《里斯本条约》第31条详细规定了ESDP领域内启动和实施“永久结构性合作”程序。首先是希望参与永久性结构合作的成员国,在满足了相关标准,和实现了永久性结构合作议定书中所规定的承诺之后,向部长理事会和高级代表表明意图;三个月后理事会应该通过决议建立结构性合作,决定参与国的名单。理事会在与联盟高级代表磋商之后,以QMV方式通过决议。条约同时规定了“永久性结构合作”的开放性:“任何成员国,在尔后的某个阶段希望参与结构性合作,应该向理事会和高级代表表明意图。理事会应该通过决议确认满足标准和实现承诺的该国参与结构性合作。部长理事会应在与高级代表磋商之后,以QMV机制通过决议。部长理事会中只有已经参与结构性合作的成员国代表才能参与表决。”

通过永久结构性合作概念的引进,“欧盟ESDP领域内的合作具有了更大的灵活性”。“没有该条的灵活性条款,25国欧盟在可见的未来几乎很难在ESDP

①事务中取得进展。”永久结构性合作为“那些军事能力达到较高标准、考虑到最

为紧迫的使命、彼此在ESDP领域内作出了更具约束力承诺的成员国,提供了在联盟框架内进行更为密切的合作形式。”该机制设计的优点也比较明显,“使那些可能在联盟之外出现的‘意愿联盟’在联盟框架内合作”,它所带来的“政治附加值”是共赢的。“合作联盟”在联盟内增加自身分量的同时,也提高了联盟的

SebastianKurpasandJustusSchonlau,“DeadlockAvoided,butSenseofMissionLost?TheEnlargedEUandItsUncertainConstitution”,CEPSPolicyBrief,No.92,February2006,p.3.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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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动能力。欧洲研究 2008年第2期 

三制度设计和实施的困境

《里斯本条约》对CFSP度前提,但是欧盟不同于主权国家,员国的政治立场和合作的政治意愿。虽然《》构,,,》中相关的制度革新仍然具,,如果成员国不能在条约生效之前就条约中,它在实施过程中将面临重大难题,不仅不能提高欧盟对外政策的一致性,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增加新的掣肘因素。

(一)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协调难题

《里斯本条约》并没有赋予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新的行为体,但条约对不同行为体在CFSP事务上的职责进行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旨在加强欧盟的对外行动能力。条约的新规定一方面希望加强原共同体对外关系与CFSP之间的有效协调,但由于条约没有对各行为体之间的权能进行明晰,因此会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造成协调困难的问题。首先是欧洲理事会在对外关系权能方面的新变化与欧盟委员会已有的对外关系权能领域的可能性冲突。条约第10B条规定:“欧洲理事会应该确定联盟的战略利益和战略目标,包括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

②策领域以及在欧盟其他对外关系领域内的战略利益和战略目标。”根据目前条

约的相关规定,欧洲理事会只能确定CFSP领域内的战略利益和战略目标,这是否意味着欧洲理事会在原共同体专属对外关系领域,如贸易、发展合作以及援助等领域内的权能扩大了,相信对欧盟外交政策持不同观点 …… 此处隐藏:35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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