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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二) 基金治理原则 在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投资人在信任基金管理团队并且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及范围的基础上认同此种治理结构。为有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对管理团队及基金投资策略

(二) 基金治理原则

在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投资人在信任基金管理团队并且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及范围的基础上认同此种治理结构。为有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对管理团队及基金投资策略的信赖应当得到保护。当管理团队成员发生实

质性变化时,投资人应当有权依据相应的“关键人士”②条款,获得重新考虑其出资决定的机会。对于股权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应当维持其确定性及稳定性。

(三) 透明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与股权基金投资有关的财务、风险管理、运营、被投资公司等的详细信息,保证有效地履行信义义务,并使投资人能够就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等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同时,为确保所披露信息被合理使用,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投资人参与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约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股权基金的运作应贯彻本指导原则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确保投资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同时也可规定投资人的保密义务。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采用有限合伙制的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不应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除非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另有约定,采用公司制的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一般也不应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

股权基金应设立一个由投资人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全部或大多数由投资人委派。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明确约定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命和更换以及具体职责。投资人咨询委员会的一般目标包括:(1)在不过分增加基金管理人的负担的情况下,适当地履行咨询职责;(2)在保证相互信任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建立投资人可以参与讨论共同关注议题的开放性商议机制;以及(3)为投资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作为股权基金的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通常包括根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行使管理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股权基金的利益冲突、估值、投资豁免、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投资人权益的其它重大事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咨询意见。

② “关键人士”指在基金的募集、投资与管理等重大决策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管理团队成员。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明确约定投资人的关键权利,例如,经代表多数股权基金权益的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可以更换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或提前解散和清算股权基金,以及对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实质性修订。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充分地向投资人披露和说明有关管理费和其它费用的收取、出资和分配、基金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债务和责任、基金面临的重大风险、政府调查和其它涉及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投资人收益

股权基金的运营应当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坚持收益最大化的宗旨和目的,运用基金管理人自身积累的行业知识和资源努力为拟投资企业增加价值,从而在持有和退出投资时,实现投资人的回报和拟投资企业价值增长的双赢。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就投资人分享股权基金投资收益,以及承担股权基金债务与损失做出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股权基金法律文件不得向投资人承诺确保其收回出资或获得固定回报。投资人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股权基金的债务和损失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人依照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分享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一般而言,为确保投资人的权益,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约定,在满足投资人的一定收益之前(如获得部分或全部的出资额返还、获得一定比例的优先回报等),基金管理人无权获得附带收益。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资质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股权基金的管理、投资及运营。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现有法律法规有关管理人的资质要求。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合

③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或《创业投资企

③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指2003年3月1日起颁布并施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其今后不时的修订版本。

业管理暂行办法》④等规章设立的基金管理人,还应遵守相关规章的要求,如:资本规模、管理人及专业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等。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定中关于登记、注册、备案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还包括接受行业自律和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管理团队建设

基金管理人应招募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管理团队,并在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加强管理团队的建设。

具体而言,管理团队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注重建立合理的薪酬和激励机制,以便吸引和留住最好的基金管理人才,尤其是关键人;(2)应建立完善的关键人制度,保证基金运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3)注重对管理团队的职业培训,增强管理团队的专业技能和团队精神;(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管理和运营基金;以及(5)落实本指导原则第三十六条要求的行业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报酬

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报酬通常分为管理费与附带收益。

管理费通常是基金管理人就其投资和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按照基金募集金额的约定百分比定期向投资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一般情况下,一支股权基金每年的管理费在投资期内相当于该股权基金募集金额的1.5%至2.5%,在投资期后相当于未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1.5%至2.5%。

附带收益通常是基金管理人按照与投资人的约定从股权基金运营利润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的报酬。该报酬不与基金管理人对股权基金的实际出资比例挂钩,其目的在

④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指2005年11月15日颁布并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今后不时的修订版本。

于激励管理团队提高股权基金的业绩表现。一般情况下,附带收益相当于股权基金运营利润的20%。

此外,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还可根据市场通行做法在股权基金法律文件中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项目跟投收益和项目退出收益分成等其它形式的报酬,其目的亦在于将管理团队、基金管理人与其所管理的股权基金、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整合一致,激励和保障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能够为股权基金及投资人提供高效、优质的管理与运营服务,并为投资人更好地创造资本增值。

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果普通合伙人根据附带收益的计算条款取得了超出根据基金总体交易情况所应该分配的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普通合伙人应该向基金退还超出部分。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关于报酬的约定应符合行业规范和行业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公平合理,一般不高于市场通行的报酬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尊重投资人的知情权,按照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正确计算和提取各项报酬。

第十三条 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采取合理措施妥善管理基金资产,保护基金利益,并实施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资 …… 此处隐藏:27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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