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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8
导读: 第九条 成立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湖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湖北省社会福利协会的成员组成。 第十条 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 成立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湖北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湖北省社会福利协会的成员组成。

第十条 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养老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和标准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州民政局统一汇总上报省厅,经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定,颁发星级标志牌匾。

第十一条 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在有效期内(满一年)可申请高一等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

第十二条 年审合格的等级养老服务机构,可公开公布;年审不合格、或在下一评审周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等级资格。等级资格取消后,满两年方可重新申请;各等级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的,取消等级资格,不得继续使用星级标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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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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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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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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