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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4
导读: 2007年11月,农业银行将大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大发公司偿还贷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贷款也纷纷到期,要求就抵押物实现债权。法院经审理查明:除三家银行有抵押权外,大发公司尚欠原料商宏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1月,农业银行将大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大发公司偿还贷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贷款也纷纷到期,要求就抵押物实现债权。法院经审理查明:除三家银行有抵押权外,大发公司尚欠原料商宏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运公司)15万元,2007年4月25双方以引进的薄膜生产设备为抵押物签有抵押合同,约定一周内登记,但一直未进行登记。法院拍卖该企业所有动产,得款220万元,其中薄膜

生产设备价值100万元,康明斯汽车10万元,原有制塑设备80万元,其他30万元。问:如何确定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如何清偿的份额?分析本案中的浮动抵押。

答:浮动抵押是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全部或部分动产设定抵押,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担保债务履行的抵押方式。由此产生的抵押权是浮动抵押权。以两个以上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是共同抵押权,以数项财产所构成的财团设定的抵押权是财团抵押权。《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其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财产仍在不断变化,直到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得以确定。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亦无物上追及力,抵押权人只能就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范围优先受偿。这就会出现:单一动产设定抵押后,又就包括单一动产在内的现在和将来所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产生的以单一财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次序如何?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又用抵押财产之一另行设定抵押,这样产生的抵押权之间,优先效力如何?

这里仍适用《物权法》第199条之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又据《物

权法》第189条规定,浮动抵押适用登记对抗主义,那么如浮动抵押未登记,而后来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则后者优先,即依第199条处理。浮动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后尚有余额的情况下,处于次顺序的一个或数个单一财产抵押权参与余额分配。如何确定可以分配到的份额?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无从得知。笔者认为:如果后顺序的抵押权存在于该单一财产上,按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存在不同的单一财产上,则应按浮动抵押实现时不同单一财产的估价或作价,按比例清偿。鉴于抵押总财产中的各项财产负担的债权额无法分别认定,以上建议是公平的。同一单一财产存在抵押权,因无法确定顺序,据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整个抵押物的原理,不同抵押权是由不同抵押物担保的,计算出单一抵押物的价值在浮动抵押财产中所占的比率,乘以余额,得出各个单一抵押权最大可清偿的数额,以此确定余额分配。“举重明轻”,集合抵押、共同抵押虽与浮动抵押又有不同,但都是在两个或两个抵押物上设定抵押,其抵押权次序亦是依据《物权法》第199条,比照前述来确定。

对案例的简析:

其一,本案中,大发公司用“公司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起抵押”,设定了浮动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农业银行享有浮动抵押权,该抵押权经过登记,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设定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分别就各自的抵押物享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抵押权。又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农业银行的

抵押权优先于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8条,因未经登记,宏远公司的抵押权没有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就引进的薄膜设备来讲,工商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宏远公司的抵押权。

其二,大发公司的浮动抵押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农业银行的200万贷款。实现浮动抵押权以后,尚有余额,处于次后顺序的几个单一财产抵押权是否参与余额分配?如何分配?这关键是确定各单一财产担保债权的比例。单一抵押财产价值与财团总价值的比值乘以余额即为单一财产抵押优先受偿的价额。即单一财产抵押优先受偿价额的比率=单一抵押财产的价值/财团总价值。建设银行的优先受偿额=10/220×(220-200)万元,约为9091元。工商银行的优先受偿额=80/220×(220-200)万元,约为72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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