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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8
导读: 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周边附着物及其他设施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4)与《房屋其他设施补偿标准》(附件5)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附件7)执行。 第

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周边附着物及其他设施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4)与《房屋其他设施补偿标准》(附件5)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附件7)执行。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合法房屋有50%以上的墙体使用空心水泥砖的,其主体补偿不得超过《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3)的同类结构主体补偿标准的50%。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其中,娄星区、娄底经开区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二十七条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1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利用被拆迁合法房屋经营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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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供《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24%的补偿费(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

第三十条利用被拆迁合法房屋从事机械加工制造,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6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20%的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合法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属临城市主干道门店,其一至二楼用于经营的合法房屋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80%的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拆迁合法学校、幼儿园、医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可按房屋主体、装修(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之和的80%增加补偿费,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三条拆迁经依法批准、有相关养殖证照的养殖用房,按《动物养殖用房及其他补偿标准》(附件6)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企业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生产用房主体、装修(饰)的补偿不得超过《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3)规定的相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70%;其附着物及其他设施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4)与《房屋其他设施补偿标准》(附件5)予以补偿。

除按前款规定补偿外,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企业提供《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的,可按房屋主体、装修(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两项之和另增加6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10%的补偿费。

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企业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的,按房屋主体、装修(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两项之和另增加10%的补偿费。

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房屋主体、装修(饰)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两项之和5%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主体、装修(饰)投入特别大的合法房屋以及需评估处理的合法企业,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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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在评估测算时不得将土地价值评估在内。

通过评估处理的合法企业,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等不齐备的,按评估价的70%予以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

第五章房屋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重合范围。

经安置后,被拆迁人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三十七条安置对象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应承包(不含流转)土地并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三)在被征地红线内拥有合法房屋,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

(四)在被征地红线外无任何合法宅基地;

(五)符合“一户一宅”及村(居)民住宅建设其他报批条件。

夫妻双方及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按一户对待。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发布前为准;但安置对象的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为准。

安置对象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共同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因入学、入伍、服刑而迁出户籍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士兵(上士以下不含上士士官)、服刑人员,符合其它安置认定条件的,可予安置。

第三十九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律不予安置。但城市规划区内,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自理户口(蓝印户口)或缴纳城市增容费取得非农户口,现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居住与生活,且未在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参加工作,有合法房屋需拆迁的被拆迁人及其同属同一户口簿且无异动情况的符合其他安置条件的子女、配偶可参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70平方米/人的面积给予自行购房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经开区的按26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2100元/平方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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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剩余土地耕种交通补贴。

第四十一条娄星区、娄底经开区的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被拆迁房屋倒地起12个月内,在市中心城区区域内自行购置新建商品房的,凭与商品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安置房主管部门审定并由房产部门加盖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新建商品房奖励专用章的不动产销售发票,由用地单位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500元的自行购置新建商品房奖励,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奖励面积最高不得超过70平方米。

涉及已发放自行购置新建商品房奖励的房屋,在颁发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前,税务、房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更名手续。

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可参照执行,自行购置新建商品房奖励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70平方米/人的自行购房补助面积以外的部分 …… 此处隐藏:22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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