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2)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一年对该协议进行一次复查或修订。对该协议中列明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应当每月复核一次,以及时对变化情况进行更新。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预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可行的应对不同类型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包括参与救援单位履行其救援职责的实施办法、参与救援的基本人员构成、救援设备的保障等内容。
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还应该包括在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可能产生的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警报、广播、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引导人员疏散时的职责、疏散路线、对疏散人员的临时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方格网图】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绘制机场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图示范围应当为本规章第三条所明确的机场及其邻近地区。该图除应当准确标明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航站楼、围场路等设施外,应当重点标明消防管网及消防栓位置、消防水池及其它能够用来取得消防用水的池塘河流位置、能够供救援消防车辆行驶的道路、机场围界出口位置和具有医疗救护能力的单位位置。
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绘制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图示范围
应当为机场围界以内的地区,该图除应当标明本条上款要求标明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应急救援人员设备集结等待区。其比例应当比上款所述应急救援综合方格网图要大,以更加清晰的显示相关设施及建、构筑物的位置。
上述方格网图应当张挂在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应当以适当的比例缩小后张挂在所有参加应急救援单位和救援车辆中。
第五章 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及人员
第二十六条【隔离机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或指定一个特定的机坪,供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的航空器停放。其位置应能使其距其它航空器集中停放区、建筑物或者公共场所至少100米。
第二十七条【消防】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民用运输机场消防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并应保证使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机场各类消防车、指挥车、破拆车等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民用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的要求,并应保证确保使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机场消防人员的配置应当符合《》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医疗救护】机场医疗急救设备、医疗器材及药品的配置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备配备》的要求,并应确保使其在机场运行期间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和使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有线通讯设备】机场指挥中心及机场内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必须安装值班电话,并在机场运行期间随时保持有人值
守。值班电话线路应当至少保持一主一备的双线冗余。
第三十条【无线通讯设备】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无线电专用频道,紧急情况发生时,机场塔台和参与救援的单位应当使用专用频道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系。
为能在第一时间了解航空器在空中发生的紧急情况,指挥中心还可以设置陆空对话的单向监听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守听,但不得向该系统输入任何信号。
第三十一条【参加救援人员识别标志】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当明显醒目且易于佩戴,并能体现救援的单位和指挥人员。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均应佩戴这些标志。识别标志均应具有夜间反射功能,具体样式应当为:
救援总指挥为橙色头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总指挥”的字样;
消防指挥官为红色头盔,红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的字样;
医疗指挥官为白色头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的字样;
公安指挥官为蓝色头盔,蓝色警服,警服前后穿印有“公安指挥官”字样的马甲。
第三十二条【水面救援设备】在邻近地区有江、河、湖、海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机场所使用的最大机型满载时的旅客及机组人员数量遇险,配置包括救援船只及水上救生设备,也可以采取
与有上述救援设备的单位以协议支援的方式来保障。
第三十三条【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航空器年起降架次,配置与本机场所使用航空器最大机型相匹配的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并在机场运行期间确保其完好适用。
年起降架次在30万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与搬移残损航空器的专用平板拖车、顶升气囊、活动道面及与此相配套的千斤顶、枕木、绳索等器材。
年起降架次在30万以下,10万以上的机场,应当配置顶升气囊、活动道面及与此相配套的千斤顶、枕木、绳索等器材。
年起降架次在10万以下的机场,应当配置活动道面(或钢板)及与此相配套的千斤顶、枕木、绳索等器材。
第三十四条【人员配置及要求】在机场运行期间,各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在保障正常运行的同时,应保持有足够的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救援人员。
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应熟知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人员培训】参加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应参加救援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应急救援基础理论、岗位职责、应急救援预案、医疗急救常识及其它相关技能。
机场专、兼职消防员除应熟练掌握消防灭火作战技能外,还应受到紧急救护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六章 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紧急事件的报告】发生紧急事件时,第一时间得知事件情况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应急救援计划的紧急事件的报告程序,立即将紧急事件情况报告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发生紧急事件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事件基本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民航行政机关。
民航行政机关在收到机场发生紧急时间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向上级机关报告,直至民航局应对突发事件办公室。同时,应当迅速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和帮助机场管理机构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紧急事件的通知】得到发生紧急事件报告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迅速按照应急救援计划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紧急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救援单位,通知内容应当简介、明了。
第三十八条【指挥结构】发生紧急情况后,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特殊情况下,总指挥也可以授权支援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已经发生火情的紧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员应当在总指挥领导和授权下由消防指挥官担任。
第三十九条【支援力量的安排】紧急情况发生后及在实施应急救援时,如需机场外的协议支援单位参加救援工作,应当由机场内相应的救援单位提出需求和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通知协议支援单位前来支援,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通知协议支援单位到达集结地点,再向总
指挥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参加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空管指挥】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紧急事件需要紧急着陆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应预案指挥该航空器着陆,有关航空器营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集结】当发生紧急情况,救援等级处于本规则第八条(二)中所指明的情况时,各救援单位的人员及车辆设备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集中,并立即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集结位置,做好充分准备,随时准备投入救援工作。
第四十二条【救援车辆行驶】紧急事件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参加救援的车 …… 此处隐藏:218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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