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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一、本期债券上交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 发行网点。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

一、本期债券上交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

发行网点。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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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初始购买人、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取得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下同)购买本期债券,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

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其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

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

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

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

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

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

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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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后五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

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二)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获利息

收入应缴纳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设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4、5、

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还本时按付息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二)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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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1778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秋

注册资本:38.0452 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开发建设与

经营管理;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准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截至2010 年12 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921,524.23万元,负债总额为

331,206.95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90,317.29万元, 其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90,153.1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5.94%。2010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76,578.50万元(其中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76,459.56万元),三年平均净利润为48,005.80万元(其中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48,011.74万元)。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根据佳木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999]5号文件,发行人于1999年4月22日

成立,注册资本为15,353万元,由佳木斯市自来水公司出资78.8%,佳木斯市东方市政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出资10.8%,佳木斯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出资3.2%,佳木斯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资7.2%,主营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和管理。

2000年10月,佳木斯市政府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原15,353万

元增加至395,805万元,控股股东变更为佳木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持股比例为96.12%。2004年4月,根据佳国资办行发[2004]第8号文件,佳木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佳木斯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持有的发行人的96.12%的股权无偿划拨给佳木斯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发展中心,佳木斯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发展中心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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