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4)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
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的工作,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后,提出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模式是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自行申报的基础是纳税人了解税法,懂得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自己确定应当纳什么税,该纳多少税。在现代税制和税收管理情况下,复合税制越来越复杂,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主要是税务机关的宣传和服务,因此,税务机关做好纳税宣传和服务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重要基础。目前,税务机关在形象宣传和新闻宣传等方面颇有成果,税法宣传通过发展网络传播和税法公告等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税收服务也有所加强,在全国2万3千多个办税服务厅中,素质良好的税务人员,整洁优雅的办税环境,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如多媒体电子显示屏(LED)、电子申报、软盘申报、IC卡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税银联网和电子划款等具有广阔前景的低成本的方便纳税人的配套措施,提供了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咨询服务、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等一系列服务。
规范的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组成部分,促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基础性工作,它应当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等多项涉税服务。为此,必须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管理必须程序化、规范化。制定税务管理业务流程,包括征收流程,稽查流程,明确涉税事项受理与下达实施的程序。案件受理与下达、稽查实施、稽查报告的制作、审理、执行、案件稽核、听证及复议的具体步骤,包括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时限都必须明确。
2001年底,国家批准了税务系统的12366电话语音特信服务,将在全国开通税务语音服务系统,提供税收基本知识,税法内容及举报等电话服务。目前浙江、广东等部分省市已开通。
此条中,首次提出了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这里要区分税务系统提供的服务与中介机构提供的代理服务。前者是税务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必须作为的内容,税务机关不作为就是渎职,应当受到处理,不能收取费用。后者是社会中介服务,收取费用是其劳动价值的体现。税务机关必须作好代理的脱钩工作,不能将税务行政行为为交给代理进行,谋取利益。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下)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年03月25日 13:17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规定。
第1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情权的规定。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税务机关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遵守的,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是其知道税法,了解税法,既有权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于我国实行多税种的复合税制,同时,为了规范执法,便于操作,司法规定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复杂,出现“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的现象,因此,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周到的服务十分必要。
纳税程序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步骤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收的程序,确定、规范的程序是保证依法治税的要求。长期以来,税务管理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十分严重。实际上,实体合法,程序不一定合法,但程序不合法,实体一定不合法。因此,重视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尤其重要。目前,各地办税服务厅都公布了办税程序和服务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中了解,也可以直接到税务人员处了解,或者通过电话服务了解。
第2款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保密权的规定。税收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与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都发生联系,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征收管理,将全部税源都纳入到税务管理过程中,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全部经济运行信息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保证。随着经济运行的复杂化,特别是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之间的信息战也愈演愈烈,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应当只用于税务管理,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成为竞争对手的信息资源,使其受到损害。因此,明确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既是税务机关的义务,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体现,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 “情况”在汉语中是一个包含内容十分广泛的词语,到底哪些“情况”要求税务机关保密是需要明确的内容,法律的要旨是能够执行,因此,需要对新《征管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进一步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比较一般的观点是个人不愿透漏出来,不希望让人知道的事情。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与有关的司法实践结合运用。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遵守税法的良好记录,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表彰和宣传,提高其声誉,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税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社会风气,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不能为其保密,如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进行公告、对偷逃骗税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以加大打击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形成偷逃税收可耻的社会环境,对税收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此款没有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问题,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该法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 此处隐藏:302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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