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
3、税务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区别,后者不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置的,如发票管理所,委托代征单位,它们行使一定的职权是基于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税务机关则是固定的,基本的税务行政主体。
税务机关是遵守《税收征管法》的主体,作为执法主体,要遵守《税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规则,行使各项权利,采取规定的各项措施,履行各项义务。这些权力的行使不能授予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适用对象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制定并开征的各种税收,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因此,《税收征管法》设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措施适用于上述税种。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业四税属于税收范畴,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但其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和管理方式都与工商税收不同,目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农业税收的地方只有北京、内蒙、山西、吉林、辽宁、大连、四川、海南、上海、云南等地,其他大部分地区仍然由财政部门征收,而且农业税收在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也无法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实现,具有特殊性,因此,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由于农民负担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农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也是各方面意见较大的问题,因此,新《征管法》对农业税收问题也作了原则规定,如第28条第2款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82条第4款规定,“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可以说,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在国务院制定颁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之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参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收征管法》适用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各税的税法、条例规定了税制的基本要素,如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但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税款、如何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如何征收税款,则要遵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国自1986年4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86年10月1日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各税有了共同适用的征收管理规定。《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后,单个税种的法律、法规不再规定共性的征管内容,例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统一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纳税人及各有关方面都必须依法进行和服从税收征管理。
总体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共性内容都进行了规定,因此,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但有些特殊内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如车辆购置税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代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扣缴等都由税收实体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法定性原则的明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是国家法定收入,它的特点之一是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通。《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定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这是对税收的原则要求,将来在具体管理办法中,对各个执法手段的程序和方式、条件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3条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的基础上,明确“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方面,将做出决定的主体扩大,包括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不只是减税、免税决定,还包括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切决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以来,依法治税的环境日益好转,税收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支持。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的驱动,特别是税收任务指标的压力,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不依法执行职务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决定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明文规定,有的是会议纪要,有的是通知,如2000年某市国税局在政府的要求下,经省国税局同意,全年4次批准该地某烟厂缓缴消费税累计76686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万元。1997年某省政府办公厅以《会议纪要》决定,某集团租赁经营某钢铁公司后,应缴的各种税费实行缓缴挂帐3年。凡此种种,都给予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带来一定影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既为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避免行政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也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还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注重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基本义务的界定和明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务管理相对人,也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重要的遵守主体,是征纳关系或征纳对立统一体中的一方。税收征收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纳入国库的过程。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既是保证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的需要,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有的放矢的保证。
纳税人的概念可以分为:①所有人都是纳税人,只要消费,就是负担一定的税收,因为消费品和劳务中含有税金,因此,也就负担了税收,就是纳税人,这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也是负税人的概念。②经济学和税收学将纳税人界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此处隐藏:31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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