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01]276号
颁布时间:2001-11-28发文单位: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
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
(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
管理。主要包括:
(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
(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
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 预算管理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
(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
(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
(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第八条 人民法院预算编制及程序、审批、调整、决算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编报年度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和
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
(三)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
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收入,即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的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人民法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按
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人民法院的其他收入,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入一起,纳入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实
行收支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办法。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下同)、项目支出(专项支出,下同)和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
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
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外事经费支出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境)访问、考察、外事接待所发生的支出,其开支范围和标
准,按国家有关外事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业务费支出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开支范围附后)。
(二)项目支出的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
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经费
支出,防止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
(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
机关正常运转和审判工作必需的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与控制。
(二)项目支出。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中央财
政补助地方人民法院的项目支出经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从严控制,确需安排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核批后的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是保障人民法院工 …… 此处隐藏:22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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